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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怎么寫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篇1: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xx是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幅員面積1878平方公里。轄46個鄉鎮、4個街道辦事處,人口86萬,488個村(居)委會,全市共建各類調委會632個,其中鄉鎮(街道辦事處)調委會49個,村居調委會488個,聯合調解室5個,廠礦企事業單位人民調委會90個,專門調委會4個,各類調解人員人。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總體工作部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積極探索和豐富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線”,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這兩年,我市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12451起,調處成功12202起,調解成功率達98%,有效地促進了全市政治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工作概況

(一)齊抓共管,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我們始終牢固樹立“大服務、大調解、大發展”的理念,緊緊圍繞“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各方聯動,協同作戰”的方針,按照“強化市級指導、完善鄉鎮層面、鞏固村級基礎”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觀念、力量配置、工作重點、經費投入全面轉移到抓基礎上來,具體堅持“三個到位”:一是組織領導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強第一道防線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議、常督、常查。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關于在全市試行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的意見》,成立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成立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從而在全市形成齊抓共管的領導格局,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健全網絡,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覆蓋面

按照“哪里有人群,調解組織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創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人民調解組織,在鞏固和完善村、居、企調委會等傳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不斷延伸工作領域,在全市先后組建起四種類型的調解組織。一是聯合調解組織。為解決城區的治安糾紛和民間糾紛,和派出所建立了5個聯合調解室。由司法助理員、法律工作者、片區民警負責調解輕微治安案件、一般民事糾紛,這種高效、便捷的方式,深受百姓歡迎和好評。二是在集貿市場建立行業性調委會組織。由于經濟利益的交織和影響,使市場成了各種矛盾的交匯點,矛盾解決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集貿市場的秩序穩定。因此,建立了3個集貿市場調委會。三是學校調委會組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各種矛盾和影響也滲透到教育系統中,目前,我市中學已全部建立了調委會,學校調委會對指導調處各類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旅游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3個專門調委會組織。經過幾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布城鄉、扎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

(三)強化培訓,規范管理,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

如果沒有一支組織健全、人員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民調解隊伍,就不能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經濟建設也勢必會受到嚴重影響。我們采取按級、分片、以會代訓的培訓方法,搞好年度培訓,使調解人員多層次、多渠道地學習調解知識。我局在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征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編寫的培訓教材,作為人民調解的培訓教材。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讓他們重點掌握受理民間糾紛的范圍、調解民間糾紛的具體程序,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以及正確掌握調解文書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集中培訓結束后,對參訓人員進行了統一考試,并為考試合格的頒發了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近年來,我們共培訓調解人員5000余人次。通過培訓,提高了全市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依法調解能力。

(四)服務大局,人民調解成效顯著

一是人民調解服務經濟大局。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我市經濟社會穩定的一支越來越重要的力量。2年來,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2451余起,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05起,防止民轉刑案件47起,制止群體性械斗115起,防止群體性上訪225起。優化了我市經濟發展的環境,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調解服務穩定大局。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扎根基層,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在預防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調組織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有效地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出動1230人參與矛盾糾紛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穩定因素463件,調處各類糾紛5837件,共參與嚴打整治及專項治理活動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人民調解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愁、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三是人民調解服務重點項目大局。自我局開展“四對一”活動以來就把人民調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點項目建設中去,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轄區內項目糾紛的調解,做到“哪里有項目,哪里就有人民調解”,全程跟蹤,服務到位。促進了這些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四是人民調解服務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大局。隨著社會的進步,群眾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部分農民依法辦事的意識仍較為薄弱,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同時,注意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引導糾紛群眾選擇正確方式依法維權,使越來越多的群眾自愿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人民調解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已有了良好的基礎,“大調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真正發揮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促進了一方經濟的發展,此項工作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們將繼續努力,以“立足基礎為前提,規范管理促發展、經常工作走在前,樹立典型抓重點。”再創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立不健全,有其名無其實現象較普遍,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都很不規范。

(二)大多人民調解員是兼職,且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較低,很難一心撲在調解工作上。

(三)調解經費的嚴重不足,阻礙了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也很難調動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促進各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和內務建設規范化。

(二)加強人民調解員的常態化培訓,提高其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

(三)真正地把大調解工作納入維穩的大盤子中去、高度重視大調解在維穩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隨時開展民間糾紛大排查、大調解活動,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篇2: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2、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鎮干部(包括鄉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

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鎮政法干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制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愿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范。

篇3: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于對人民調解工作原創的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簡便、節省時間、減少訴訟、減少糾紛當事人的費用,因其程序的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被國際上稱為“東方一枝花”的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首創,具有中國特色,被世界上很多國家學習借鑒的法律制度,有的國家也在嘗試我國人民調解工作的做法。

然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的矛盾層出不窮,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矛盾類型發生變化,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進一步發揮好“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研究。

以筆者所在區為例,近年來,在排查出各類糾紛案件中,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去做到化解矛盾糾紛,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種種事實足以說明,在街道、村(社區)二級,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對當前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分析。

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社會穩定,治安狀況良好,人民安居樂業。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主要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疑難化、涉及人數多、糾紛性質變化等趨勢。資源權屬、環境生態、土地承包、工程建設中群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不再是民間的主要矛盾糾紛。二是群體性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主要有農民建房、土地糾紛、征地補償、安置房分配等問題。三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現象明顯。所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運行情況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問題,新特點,要求各級調委會在區司法局和司法所的指導下,通過大量細致的工作才能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同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需進一步健全。目前,全區擁有人民調解員4000人(含專職調解員2人),網格化信息員共16 00人,由此組成了一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空檔的信息網絡;街道、村、社區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已經形成,人民調解的功能作用日益凸顯。去年以來,全區矛盾調解成功率達98%以上,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司法所建設薄弱,工作開展不平衡。

基層司法所是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管部門,起著“一線指揮部”的作用,任務重、人員少,而當前司法所辦公條件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還很滯后,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力量嚴重不足,致使基層調解組織的日常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導和管理,只能面對和應付做好日常工作,由于人員力量的不足,致使很多工作不能認真做好。

2.經費保障不到位,調解作用發揮不好。

目前,農業稅已被取消,村(社區)級基本無收費來源,因沒有經費,調解員培訓辦不了,必須的學習資料和報刊訂購不了,經驗交流會和表彰會也開不了,調解員的誤工補貼更談不上。所以,有的村(社區)調解委員會主任便不設專人,而大都由村委會副書記或副主任兼職,許多人覺得干調解工作不如做別的事情實惠,工作缺乏應有的活力和開拓精神。

3.調解員隊伍素質偏低,嚴重制約調解的質量和水平。

從統計的情況看,全區有三分之二的調解員是高中左右文化程度,綜合素質偏低,很難適應工作的需要。從目前調解隊伍的現狀看,相當一部分調解員的法制觀念和思想觀念跟不上時代變化的節拍,主要憑借老經驗、老觀念來開展調解工作,而不是靠法律、政策,調解糾紛有時表面上平息事態,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矛盾。

三、對完善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三點建議

1.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布面廣,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應給予重視與支持,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循序漸進逐步創新社會管理模式,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社區)、企業等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

2.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后,調解對象范圍不斷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為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睫。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街道和村(社區)推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街道首席人民調解員應由街道聘用,所在地區司法局對人員的學歷、政治素質等方面進行審查,村(社區)首席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即在每個轄區范圍內進行公開選聘,將本轄區內退休的法官、檢察官、法律工作者和熱愛調解事業的干部、教師等人員選聘為首席人民調解員,他們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系等方面實行司法局為主、街道、村(社區)管理。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區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給“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

3.強化指導,加快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加強與改進人民調解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任務。加快發展人民調解工作是歷史賦予的使命,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當前,部分領導把人民調解當成軟任務,可抓可不抓,認為調解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糾紛找法院,發生案子有公安。這些現象的存在,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

四是加強規范化建設,規范調解工作制度。

建立學習、例會、糾紛管理登記、回訪與檔案管理五項制度,用制度規范行為,杜絕調解糾紛的無序性,要規范文書格式、工作紀律與工作方法,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嚴格遵守不收費的規定,防止搭車收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五是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

為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穩定基層調解隊伍,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穩定發展,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議區、街道兩級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業務經費按一定數額列為財政預算。司法行政機關積極運作,盡快建立人民調解基金。對于公開選任的調解員實行月工資報酬制,由區、街道兩級財政負擔。

篇4: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如何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和優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專程到各基層法院進行了調研,下面就調研結果主要發表一下看法:

一、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幾個基層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穩步上升;還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一是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調解的力度被削弱;

二是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的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

三是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在下降;

四是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決輕調解,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

五是其他社會力量的不當干預,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

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

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

5、庭審階段的“庭審調”。

6、發揮雙方委托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

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后調”。

基層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探索了一套調解的方法,積累了一些有益的調解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

2、強化調解工作的觀念不能動搖;

3、要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結合的調解原則;

4、要創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

5、要因地制宜,不斷創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二、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體會

對調解的功能,各地基層法院有著清楚的認識:

一是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

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是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

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

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針對前一時期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的調解“否定與替代論”,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對態度,認為調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而且是在保證公正與效率前提下減少訴訟成本、使訴訟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因此,我國調解制度的發展方向應當是逐步改進和完善,而決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應以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為契機,進一步完善調解制度,建立獨立的調解程序及規則,從程序上保障調解合法、有序進行。

調解能否適用與案件類型有著一定聯系。有具體給付內容的民事案件適合以調解方式結案,原因在于此類案件調解的目的性很明確,就是為了促使雙方能夠對給付內容進行有效的協商,以便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若是沒有具體的給付內容,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破產案件等,則會因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而無法進行調解。

適用調解與審判資源有效利用的關系可從兩方面審視:

一是對于審判機制整體運作而言,適用調解可以減少訴訟環節,加快結案時間,特別是無須經過上訴程序,能夠節約訴訟成本和審判資源;

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審過程中,適用調解不一定能夠直接起到提高審判效率的作用。

實踐證明,結案總數與調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對于判決而言,調解的有效適用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對更多,而基層法院普遍案多人少,過分強調調解會使有限的審判資源難以有效利用。

三、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

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同時,對調解中自愿、合法的’規定也過于原則,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

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

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片面強調調解結案率的做法欠妥。

調解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只是一種結案方式,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

7、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8、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

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9、“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

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建議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主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建議最高法院盡快修改和通過有關調解的司法解釋,對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程序和調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

首先,規定調解的適用范圍。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哪類案件可以適用調解前置程序,哪類案件由當事人決定是否進行調解,哪類案件不能進行調解等。其次,規范調解的程序。從送達受理或應訴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交換、詢問調解意愿、調解次數、調解時限、調解不成的后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再次,規范調解的方式。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即從調解開始到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

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

4、建議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5、建議簡化調解書的制作。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律文書如何簡化沒有明確規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涉及了該問題(即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對調解書的簡化作列舉式規定不合理,應作原則性規定,使法官面對具體情況時可以靈活掌握。有條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調解書,當場制作并送達。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規定了三種樣式的民事調解書,但因其之間差異不是很大,沒有必要。

6、建議嚴格掌握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對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審判實踐中,因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條件掌握過寬,導致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為了維護調解書的審判效益,建議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條件應嚴格掌握。

7、建議采取倡導調解和鼓勵調解的工作機制,對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規定硬性指標。

另外,建議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規定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一次。

篇5:人民調解組織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我區各類企業規模不斷壯大,因企業改制重組、職工下崗分流、工資福利待遇、繳納社會保險等方面問題引發的各種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已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也給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因此,在企業規范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及時有效地化解企業矛盾糾紛,對于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創新發展、跨越發展、轉型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下面就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談談自己的認識。

我區面積148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約90萬,外來人口約10萬,各類企業1000多家,規模以上企業約450家,500人以上企業有64家。建有南京化學工業園、_經濟開發區、中山科技園等十多家大小特色工業園區。其中,既有大型國有企業,也有外商獨資、合資企業,但大多數是以勞動密集型私有企業為主。目前,我區在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共42個,有兼職人民調解員163名。企業在車間、班組設立了調解小組,有糾紛信息員265名。在八、九十年代,我區在大型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相繼成立了人民調解組織,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曾經蓬勃發展,為我區企業經濟發展和內部穩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部分國有、集體企業相繼改制,部分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有所削弱。因此,規范建立企業人民調解組織,維護企業社會穩定,服務企業經濟發展,是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任務之一。

(一)維護社會穩定,企業人民調解組織發揮了“穩定器”的作用。在世界金融危機和促進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我區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上級要求,結合自身實際,以服務經濟發展為中心,開展了“雙千百日”、“雙進雙聯”等系列活動,定期排查調處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矛盾糾紛,充分發揮調解組織便民、利民、不收費和調解員人熟、地熟、信息靈的特點,運用企業與職工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實現了“小事不出廠區,大事不出園區”的目標。對于“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矛盾糾紛,充分發揮“街企聯調、企企聯調”機制,相互配合,主動調解,使各類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得到化解。據統計,我區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256件,調解252件,調解率98.43%,成功244件,成功率95.31%,為維護企業經營秩序發揮了“穩定器”的作用。

(二)減輕領導負擔,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起到了“減壓器”的功能。在企業內部、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地方之間發生矛盾糾紛后,往往會牽涉領導很大精力去協調解決問題,既費時,又費力。我區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企業員工之間、管理層與員工之間架起了溝通和協調的橋梁,從而使企業領導從大量的矛盾漩渦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抓生產經營,辦大事,謀發展。同時,企業調解組織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發展改革,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調整職工之間的人際關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加強普法教育,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起到了“宣傳隊”的效果。企業調解員在日常工作中既是矛盾糾紛調解員,又是普法教育宣傳員。在化解糾紛的同時,向當事人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宣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倡導和諧企業文化,教育、說服當事人在發生一般糾紛時互諒互讓,在發生重大糾紛時依法辦事。進一步增強了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法制觀念,提高了廣大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有效的減少了矛盾糾紛發生,通過普法教育,在企業營造了“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一)私營企業在調解組織建設上認識還不到位。目前,在規模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未能引起部分企業經營者的足夠重視,總認為可有可無,設立后要用人、用錢,增加企業負擔,沒有從思想上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的.性質和作用。

(二)部分企業調解組織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明顯。近年來,部分企業調解組織有名無實,不能很好的履行職能作用,導致本來可以在企業內部解決的糾紛被推向社會,有的因調解不及時而轉化為治安、刑事案件,既給基層黨委、政府增加了壓力,也給企業和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三)有些企業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程度不夠高。有些企業調解組織工作場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保障機制、文書檔案等方面離規范化建設要求還有一定差距。調解員身兼多職,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人民調解工作需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規范建立人民調解組織。按照《人民調解法》、《工會組織法》的要求,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行政機關和總工會要加強對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共同制定《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規范

化建設的實施意見》,指導企業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人民調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要達到“五有”(有標示牌、有印章、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調解及回訪等記錄薄、有統計臺帳)、“六統一”(統一標識、徽章、印章、制度、程序、文書)標準,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規范進行。按照省、市開展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年活動要求,我區將對現有企業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一次全面整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對所屬企業調解組織逐個摸排,查找存在的問題,對組織不健全、制度不落實、保障不到位的企業調解組織進行撤銷或重組。年內,在金牛湖街道召開全區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現場推進會,在500人以上企業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利用2年時間實現規模企業調解組織建設全覆蓋。

(二)強化人員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綜合素質。為著力打造一支熱心調解、熟悉法律、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隊伍,區、街鎮調委會每季度應召開一次企業調委會主任會議,分析當前企業矛盾糾紛狀況,交流企業共性矛盾糾紛特點。區司法局每年應組織不少于1次人民調解員培訓班,傳達當前人民調解形勢和任務,講解企業矛盾糾紛發展趨勢。各街鎮每年應組織不少于2次業務知識培訓班,著重學習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講解典型案例處理適用法律,個案調解心得體會等內容。人民調解員自身應加強思想道德修養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處置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用兩到三年的時間,把全區企業調解員隊伍打造成一支拉得出、打得響、化得了糾紛的一流骨干隊伍。

(三)完善保障機制,狠抓人民調解制度建設。依據《人民調解法》相關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要主動向領導匯報人民調解工作,積極爭取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和支持,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將調解員工作經費、補貼經費等列入部門預算,切實建立人民調解長效保障機制。為規范企業人民調解活動,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要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工作例會、定期排查、接待受理、重大矛盾糾紛快報、考核獎懲等工作制度,規范場所設置,統一文書格式,嚴格人民調解工作紀律,使企業人民調解工作在法制化軌道上有序運行。

(四)發揮企業特點,不斷拓展人民調解領域。企業調解工作要把人民調解文化、法治文化和企業文化融合起來,立足企業自身實際,突出企業自身特點,彰顯不同企業文化特色。把普法宣傳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好,用圖文并茂的形式宣傳企業生產經營、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簡報、標語、宣傳欄等形式,把古今中外名言警句融入到企業人民調解文化建設當中,著力營造“和為貴、調為先”的理念,從源頭上、思想上、文化氛圍上,預防、遏制、減少各種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的發生。把人民調解工作與企業文明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細致的調解工作,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篇6:司法局人民調解的工作調研分析報告

關于司法局人民調解的工作調研分析報告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級領導普遍高度重視,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敬業。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到位,領導有力,普遍納入了黨政目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關制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如:馬安鎮為了最大限度的發揮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實行調解案卷獎勵機制,每調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獲得獎勵200元,推行“政法單位服務,黨委政府買單”的量化標準。店子、澗池等鄉鎮推行“調解員給誤工補貼”等辦法有效提高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工作規范性和工作效率。

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鎮干部(包括鄉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鎮政法干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4、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維護社會穩定成效顯著。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重視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例如,積極探索試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辦案機制,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獨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級的肯定。,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3236件,調解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41件41人。防止群體性上訪35件,防止民事糾紛轉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體性的事件21件,充分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

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制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愿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嘗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范。

篇7: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鄉毗鄰**鎮,轄14個村委會,總面積 233平方公里,總人口 40309 萬人,有鄉調委會1個,村調委會14個、有調解小組 152個,調解主任15人,糾紛信息員153 人,聘請人大、政協委員為兼職調解員62人。自以來,共舉辦調解員培訓5 次,到村調委會現場指導60多次。共調處糾紛362件,成功調處351件,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提高思想認識,健全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因此,**鄉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個到位”:

一是領導到位。多年來,**鄉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全鄉的重要議事日程,將其作為保障和促進全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來抓,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了以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部門領導、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村委會主任為成員共37人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以黨委書記為主任、分管領導為副主任共36人組成的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各村委會也相繼調整充實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建立健全了鄉、村、組三級調解網絡。為進一步加強對全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經常召開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工作會議,對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檢查總結。由此,在全鄉作到了機構長抓常設、隊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直單位具體抓,層層有組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人民調解工作格局,為人民調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是認識到位。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對于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通過組織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現場進行業務指導等形式,教育和引導鄉、村、組干部,特別是人民調解員要深刻認識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崇高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努力、踏實工作,積極參與各種糾紛的處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決矛盾,調處糾紛,維護穩定。

三是指導到位。近年來,**鄉從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業務素質入手,不斷加大了對調解人員的業務指導。成立了由分管領導、司法所所長、法律服務所主任和部分業務精通、調解經驗豐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的業務指導小組,定期組織村組干部和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業務培訓,每季度進行調解工作檢查督促,總結調解經驗,實行分類指導,幫助調解人員合情、合理、合法進行調解。

四是措施到位。20至今,**鄉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如在選配調解主任時,要求把政治堅定、作風過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的優秀青年選為專職調解主任,調解主任要求人員要相對固定;我鄉強化調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別制定出臺了《**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和《**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由鄉“創安”辦對調解員、治保員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稱職的調解員予以辭退,使人民調解工作逐步邁入規范化管理軌道。

五是監督到位。**鄉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自覺、積極、主動爭取和接受鄉人大、政協及有關部門的監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外,鄉人大經常組織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監督和檢查,每年區政法委、區司法局都組織人員到我鄉對法治村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調研,各調研檢查組對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鄉“創安”辦每年組織司法所、派出所等單位工作人員對各村調委會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工作優秀的調委會和個人進行獎勵,對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責的調委會和個人在全鄉進行通報,同時嚴肅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責任,增強各調委會抓好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同時,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今年又聘請了58位鄉人大代表和 4位區政協委員為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為我鄉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理論和組織保障,保證了我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是經費到位。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村調解主任的工作積極性,**鄉在鄉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將村調解主任的工資列入了鄉財政預算,村調解主任工資做到按月發放,實現了每個村的調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資報酬。此外,鄉里撥出專項經費30000余元,改善了村級調委會的辦公條件,真正把調處室建設成了“庭室”調處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實”。加大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蓋辦公用房的基礎上,鄉黨委、政府無償劃撥建設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還將支持建設資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設中。

(二)強化工作措施,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上,**鄉不斷加大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先后建立了聯系制度、培訓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疑難糾紛討論等制度,有效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一是建立聯系制度。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的7位工作人員分別聯系兩個調委會,規定每名聯系人員每月到所聯系的調委會開展工作不得

少于1次,在指導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有效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是建立了培訓制度。為提高調解員、村“兩委”干部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我鄉堅持每年組織調解員和村“兩委”干部進行法制和業務培訓2次,由區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培訓,使他們掌握調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徑,由調解主任再對調解小組人員進行培訓,從而形成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網絡。

三是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將各村調解小組明確為兼職糾紛信息員,對有矛盾激化苗頭或其他糾紛情況,由信息員及時處理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是建立了疑難糾紛討論制度。在處理疑難糾紛,信訪案件時都要召開專題研究會,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和處理方案按步驟進行調解。同時,我鄉每年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都要開展集中排查與調處工作。通過我鄉的不懈努力,大多數糾紛被及時地化解在了萌芽狀態,從而確保了全鄉社會的穩定

(三)調解普法兩結合,標本兼治見效果

通過工作實踐,我鄉深刻地體會到,領導重視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保證,加強調解隊伍培訓,提高業務能力,是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做好民間糾紛調解,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但更深刻地認識到:調處已發生的矛盾和糾紛,調解工作只是治“標”,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則要通過抓好公民的普法學習教育來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的發生,因此,我鄉在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從司法所、派出所干警聘請了法制副校長,常年堅持到學校作法律知識講座,以案釋法,利用中小學生身邊的案例解釋法律,扎實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讓學生帶法回家向家長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每年法制宣傳月活動中,都由分管政法的鄉黨委副書記領頭,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成立活動領導小組,橫掛大幅橫額,張貼標語,開展法律咨詢,發放宣傳單、利用墻報、版板、廣播等形式,大力宣傳與群眾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宣傳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和誠信待人的意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矛盾糾紛、勞資糾紛的發生和群眾集體上訪,有效地維護了我鄉的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和社會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

(四)把握有利時機,及時化解矛盾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為將“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工作方針落到實處,我鄉堅持每季度組織各村調解工作領導召開一次會議,及時做好各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糾紛苗頭,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化解。對排查出或已發生的糾紛案情復雜且涉及人數較多的,及時介入調解糾紛,使大量的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穩定,切止去年,民間糾紛明顯減少,社會治安明顯好轉,深受上級部門和群眾的好評,為此,新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被評為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年被評為全市“創安”工作先進集體。在調處矛盾糾紛時,我們做到了以下幾點 :

一是將調查了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于調解始終。在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注重將調查了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和各個調解階段,在調解糾紛前,要求調解員作好現場調查,廣泛聽取當地群眾的意見,靠前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適時組織調解,調解結束后,要作好回訪工作,進一步做好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進雙方當事人和諧相處。

二是在調解過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對當事人“說服教育要耐心,觀察糾紛發展動態要細心,排憂解難要誠心,評說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調解工作。注重利用親情、友情及人情,真正體現“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過聘請駐地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調解外,還要聘請知名人士作為人民陪調員,充分發揮他們在當地德高望重的優勢參與調解,使家庭、鄰里糾紛通過以上途徑得到調解處理。

篇8:人民調解組織機制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組織機制調研報告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社會矛盾糾紛也日趨多元化、復雜化,尤其是醫患、交通事故、消費維權、環境污染等具有專業性行業性特點的矛盾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各行各業中糾紛的頻發,給相關部門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并已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

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是指專門調解特定領域矛盾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是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發展和完善,對于化解特定領域的矛盾糾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職責范圍主要包括:接受當事人咨詢;宣傳法規政策,開展糾紛預防工作;受理、調解特定領域的矛盾糾紛;協助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截至目前,鼓樓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擁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289個,下設區大調解中心、鼓樓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交通調解工作室、訴調對接工作室和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五個專業調解組織。

一、設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原則

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是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維護群眾權益機制的重要內容,是發揮人民調解基礎作用、化解社會重點領域矛盾糾紛的重要舉措。因此,設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堅持嚴格依法依規調解,便民利民和不斷創新發展的工作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依照《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便民利民。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設立的根本出發點就是為民服務,便利群眾,因此在地理位置、制度建設等方面,更應充分考慮群眾利益和需求,堅持便民利民原則,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三)與時俱進。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新的`矛盾也會不斷出現,人民調解工作也要不斷創新工作理念、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及時發現新的矛盾增長點,做好相應工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管理

加強規范指導,依法規范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設置和人員選聘,規范名稱、標識、標牌和業務開展等,切實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通過建立健全檢查、考核等工作機制,健全完善符合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特點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履行、回訪、登記統計、檔案管理、重大矛盾糾紛分析報告等制度,切實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

(一)強化規范化指導。要按照規范化調解委員會的要求,做到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員”,“調解委員會名稱、標識、印章、工作臺賬、工作程序、調解文書統一”,“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工作報酬落實”。建立健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崗位責任、學習、例會、登記、考評、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設置專用的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室內外要安裝電子攝像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加強組織隊伍建設。緊緊圍繞深化改革部署和經濟社會建設,在矛盾糾紛多發、適宜調解化解的專業和行業領域,推動建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形成覆蓋重點專業和行業領域、適應社會熱點矛盾糾紛化解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積極發展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員隊伍,注重從退休政法干警和有關行業部門退休人員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背景人員中發展人民調解員,注重邀請律師、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大力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積極將專職人民調解員聘用納入政府購買公益性服務崗位范圍,將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熟悉法律或專業技術知識、有較強群眾工作能力的人士選聘到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中來。

(三)切實做好業務指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對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職責,指導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針,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嚴格遵守調解程序,規范使用統一的調解格式文書,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實施調解,制定符合實際的工作計劃和任務目標,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幫助調解員分析、掌握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規律,總結、運用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提高調解人員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機制

近年來,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已由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資糾紛等一些常見性的民間糾紛,向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等專業性較強的糾紛延伸。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建立運行,應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熱點矛盾糾紛為著力點,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積極介入消費、旅游、保險、互聯網等新型專業性行業性領域,將醫患糾紛、涉訪糾紛、涉訴糾紛和交通事故糾紛等專業性行業性糾紛納入人民調解范圍,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更好地解決這類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建立協調共享機制。在同類別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調解協作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專業調解人才資源共用;在相關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合作機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糾紛;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與區街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區街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及時預防、化解糾紛;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調對接的銜接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調解質量。

(二)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建立矛盾糾紛所涉類型的專家庫,以其專業性和權威性,積極幫助人民調解員辨明糾紛主要事實,接受調解委員會的咨詢,分清雙方權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兼顧公平合理,從而有效化解各類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設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預防與調解特定領域矛盾糾紛的應急預案,明確職責和任務,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調解、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預防與處置工作。專業行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對可能激化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特定領域矛盾糾紛,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直至地方黨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預防和調解工作。

(四)建立教育培訓體系。理論聯系實際,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年度崗位培訓制度,使調解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新經驗、新方法,強化調解方法和技能訓練,不斷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努力實現調解員隊伍由松散向緊密轉變,不斷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建立長效人民調解教育培訓體系。

(五)健全各項保障機制。1、組織保障。黨委、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者,又要給予專業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調解組織在調解工作中能保持中立地位。2、隊伍保障。嚴把入口關,把群眾信任、為人公道,并且有一定經驗的人推選為人民調解員,積極聘請具有相關專業領域知識、從事法律工作的退休人員參與調解工作。3、經費保障。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穩定調解員隊伍,采取“以案定補”、“以獎代補”的方式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有序開展。

篇9:關于對人民調解卷宗的歸檔和保存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區域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調解法》的出臺和積極不懈的探索,溧水區人民調解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組織網絡進一步健全,人員隊伍進一步壯大,制度機制進一步完善,工作成效進一步凸顯。全區各級各類調解組織年均化解糾紛3000余起,其中形成的含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規范化卷宗余本。多年后,全區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將形成數以萬計的人民調解卷宗,其保存期限、保存場所和銷毀等,《人民調解法》等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且其現狀亦不容樂觀,需要我們不斷積極探索,加以完善和規范。

一、人民調解卷宗歸檔和保存的現狀

人民調解卷宗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而形成的各種材料的集合,主要包括人民調解申請書、當事人身份信息、授權委托書、調查筆錄、調解筆錄、相關證據材料、人民調解協議書、回訪筆錄等。如,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直接調處形成卷宗67本、交調工作室調處形成卷宗1147本,訴調工作室調處形成卷宗200本,各鎮調委會共調處形成卷宗300余本,各村調委會共調處形成卷宗400余本。大量的調解卷宗形成后,區、鎮、村三級調解組織各自保存自己的卷宗。由于保存意識、重視程度、保存場所、人員更替等因素影響,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卷宗歸檔和保存水平參差不齊。區調委會、部分鎮調委會卷宗保存較好,而部分鎮調委會、大部分村居調委會的調解卷宗保存情況較差,超過1年以上的卷宗就無處找尋了,沒有進行歸檔保存,給糾紛當事人、相關部門查檔造成了困難,給人民調解工作理論研究造成了損失,違反了國家檔案資料的相關規定,甚至還可能引發次生糾紛。

二、人民調解卷宗歸檔和保存不善的原因

1、法律、法規規定不具體。《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但對人民調解卷宗歸檔和保存的時限、方式、銷毀等均未作出具體細致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自由裁量權過大,執行上隨意性大。2、保存意識不強。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未能充分認識正確規范糾紛調解卷宗的重要性,認為糾紛已經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化解完畢了,保存卷宗沒有太多價值,沒有必要性。3、保存場所條件不具備。大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設立專門的檔案室,有的即使設立了,其空間、溫度、濕度等未能達到檔案卷宗保存規范性條件,不利于糾紛調解卷宗的長久保存。4、人員更替變化大。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流動性大,人員更替較為頻繁,相關工作人員交接不到位,導致大量糾紛調解卷宗丟失或損毀。

三、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卷宗歸檔和保存的幾點看法

1、提升思想意識,加強建章立制。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工作中形成并歸檔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載體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調解員工作、活動的真實記錄。保管、整理好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任務。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重視和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關業務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利用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人民調解業務檔案規范化建設和科學化管理,統一人民調解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促進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項工作落實。

2、加強場所建設,配備管理人員。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應該盡可能地參照《檔案法》規定標準建設檔案室,條件不允許情況下,可與其他單位共有檔案室。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所存檔案的情況,主動了解人民調解員對檔案利用的需要,積極做好提供工作。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是:一是收集、整理、保管和統計本調委會的檔案和有關資料,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是積極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服務;三是指導、督促、檢查人民調解業務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四是進行檔案鑒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移交工作;五是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定期匯報檔案工作情況;六是完成領導交辦的有關檔案工作的其他任務。檔案管理人員變動更替時,嚴格執行工作交接制度,完善工作交接手續,確保責任落實,以免卷宗損毀或丟失。

3、規范立卷流程,完善裝訂歸檔。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的原則立卷。跨年度的,應在辦結年立卷。人民調解員從接受調解當事人申請時起,應該注意收集保存有關材料,著手立卷的準備工作。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終結后,應當全面整理、檢查全部文書材料,補齊遺漏的材料,去掉不需立卷歸檔的材料。在立卷歸檔的過程中,內容相同的文字材料只存一份,但有領導批示或載有其他相關證據的材料除外。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利排列。案卷材料應按照以下順序排列:調解申請書當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應由審核人簽名)授權委托書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談話筆錄調查筆錄證據材料(復印件應由提供人簽名蓋章,并注明復印件于原件相符)調解通知書

調解筆錄人民調解協議書回訪記錄。簡易調解達成協議并及時履行的調解案卷,其卷宗應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八、十項材料。人民調解業務文書材料裝訂前要進一步整理,對破損的材料要修補或復制,復制件放在原件后面。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要全部剔除干凈。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訂牢,貼上封貼。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整理立卷,經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根據檔案管理要求將案卷裝檔案盒,編號上架,同時辦理移交手續。涉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卷應列為密卷,案件承辦人應在歸檔時在檔案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對已接收的案卷,按年度順序排列編號。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編制《案卷目錄》和必要的檢索卡片。

4、嚴格借閱制度,限期歸還催要。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建立人民調解業務檔案借閱制度和檔案借閱登記薄。借閱檔案必須履行一定的審批和登記手續,并限定借閱期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歸還的應辦理延期手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因工作需要借閱的,應出示正式調閱函件,并履行借閱手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閱有關檔案的,應出示正式查閱函件,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同意后辦理查閱手續。因特殊情況必須借出的,應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借出時要查點清楚,辦理正式借據,并限期歸還,借出的檔案不得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原則上不把人民調解業務檔案不的借出其他單位或個人,因特殊情況必須查閱的,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對查閱或借出的人民調解業務檔案,要及時催還。還回時如發現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缺頁、涂改、污損等情況,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并及時追查。

5、明確保管期限,及時移送銷毀。根據人民調解業務實踐,人民調解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可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永久:就是無限期地盡可能長遠地保存下去,此類調解卷宗根據《檔案法》的規定及時移送檔案館永久保存;長期:一般是指檔案須保存十年至三十年左右;短期:一般是指五年以下;簡易人民調解業務檔案保管期限一般為三年,具體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意見,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長期、短期、簡易調解卷宗檔案,由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各自保存于檔案室,并定期整理查看。人民調解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從該糾紛調解成功或終止后的第二年起算。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案卷目錄與檔案收進登記薄、檔案移出登記薄、檔案銷毀登記薄、檔案銷毀批件及檔案檢索卡片列為永久保管。

篇10:新時期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

一、對當前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職工下崗、軍轉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復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離退休干部、個體戶,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區上訪。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為,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為。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范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社區)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社區)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調解主任的力量很強,而實際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區)干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干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書、會計、民政、計生、村辦企業法人等職務,可謂一肩挑數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義上的調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 三)調解經費法律有規定但執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職待遇,調解員享受誤工補貼”。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的經費都受制本村(社區)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辦公經費只能是有一點用一點。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了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有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范化建設,構筑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愿,紙上談兵。

(四)業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著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糾紛發生后,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為貴,折中處理,對于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對于現階段新的人民調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說村調委會,就是鄉鎮負責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司法所與司法員對新的人民調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認識上不清,概念上混雜,導致指導上不到位,出現了跟不上形勢、適應不了新要求的情況。從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勢在必行,但同時要求廣大人民調解員從理念、認識與行動上與時俱進。

三、創新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一)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布面廣,隊伍龐大,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了解、重視與支持,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大力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評范圍,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健全機構,落實調解組織網絡格局

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鄉鎮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當前重點是抓好集貿市場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和企業與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系制度;要規范人民調委會建設,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使矛盾糾紛發生時先有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要認真抓好調解協議質量調研評查工作。

(三)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條件下,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后,調解對象范圍的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為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鄉鎮、社區推行(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鄉鎮人民調解員由駐鄉(鎮)的司法員擔任。人民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招考,每個社區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干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人民調解員,原來擔任社區調解主任或調解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系等方面實行區、縣(市)司法局為主、社區協助管理。人民調解員由市司法局發給“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公開選任的具體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統一部署實施。

(四)強化指導,加快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加強與改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擺在我們當前的首要任務。加快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歷史賦予的使命,是實踐“三個代表”要求,也是推進基層民主法制進程的必然結果。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強指導,切實提高指導管理水平。我們自己認為調解工作是其中一項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沒有要求,沒有安排,我們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見人民調解工作與經濟建設未能同步發展。有的調解主任反映,他們不知道怎樣抓調委會建設,不知道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工作,這些問題應引起深思。各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要負重加壓,集中精力,抓住社區建設與人民調解改革的機遇,科學制定人民調解指導意見,進一步強化指導與管理。二是加強司法所建設,增強指導管理力量。當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著重抓住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兩所一庭”建設以及國家對司法所建設投入國債資金的良好契機,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進一步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加強司法所業務建設,努力完成收編建所工作,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個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員配備要求,適當增加地方編制,不斷壯大司法所隊伍。同時按照《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賦予司法助理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指導管理職能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改變給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下創收指標、下達收稅費、聯村辦點等額外任務的現象,真正給司法員減負松壓,還司法助理員“專職專用”。三是加強培訓,為適應人民調解改革做好素質上的儲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人民調解隊伍的培訓工作,逐步實現在培訓的基礎上實行考試、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用兩年的時間做到全部持證上崗。要做好人民調解員聘任考核、頒證工作,保證“人民調解員”的質量。四是加強規范化建設,使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機銜接。要規范調解工作制度,建立學習、例會、糾紛管理登記、回訪與檔案管理五項制度,用制度規范工作,杜絕調解糾紛的隨意性。要規范文書格式。使用司法部統一制訂的各類人民調解工作文書,嚴格按要求填寫,杜絕文書制作的隨意性。要規范工作紀律與工作方法,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嚴格遵守不收費的規定,防止搭車收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要認真貫徹落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關于《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通知》要求,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聯系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與合作,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為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積極性,穩定基層調解隊伍,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穩定開展,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議市、縣、鄉三級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業務經費按一定數額列入財政預算,對于公開選任的社區調解員(專職)實行月工資報酬制,每月500元,由市、縣(區)二級財政各按50%比例分擔,并由區、縣(市)司法局每月統一發放。鄉鎮首席調解員實行工作補貼,每月100元。要不斷創新思路,拓展渠道,市、縣(區)設立防糾紛激化獎勵基金和人民調解撫恤金。要創造條件,解決調解人員的人生安全、養老保險等后顧之憂,以利于調解人員全身心投入工作。

篇11:對土地流轉工作調研報告

xx鎮位于xx市xx區東北部,距xx二十七公里,東與xx農場、xx縣相鄰,xx公路直達,交通便利。全鎮41個行政村,農業人口34073人,是xx區人口最多的一個鎮,家庭承包經營農戶10021戶,耕地面積27740畝,是個典型的農業鎮。全鎮耕地流轉面積已達到10305畝,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37.15%,涉及農戶3989戶,占耕地承包戶的39.81%,從目前發展趨勢來看,耕地流轉面積還在不斷擴大。該鎮土地流轉形式以出租為主,出租流轉9387畝,占流轉面積的91.1%,這些出租土地基本上流向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養大戶。

20xx年以來,該鎮推進土地流轉,促進了規模農業、效益農業、綠色農業的發展,現代農業建設初現雛形。初步形成了基地化、組織化、機械化、品牌化的農業生產新格局。相繼建立了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優質稻、生豬、麻鴨、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組建了糧食、西瓜、葡萄、食用菌、農機、植保等農民專業合作社36家,入社農戶4000余戶;加快了標準農田建設步伐,農田基礎全面改善,路渠管網基本配套,農田耕作、收割機械化率達到90%;打響了綠色農業品牌,造就了巨蓮、一哥、綠紅、蓮凱等農業品牌,“巨蓮西瓜”榮獲“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稱號,“綠紅象山橙”榮獲浙江省柑桔博覽會優質獎。

一主要做法

1、因勢利導,促使農民轉變思想觀念。

鎮黨委、政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精神,廣泛宣傳黨在農村的現行政策,宣讀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講解發展效益農業的有效路徑,引導農民轉變思想觀念,使廣大農民對土地流轉從猶豫、觀望中走出來,轉向理解、支持,甚至積極參與。20xx年初的一次摸底調查顯示,有流轉意向的農戶家,涉及耕地畝。

2、完善機制,建立鎮村服務機構。

一是調查摸底,建立信息臺賬。鎮農經站已經建立了“三簿”臺賬,即:《農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記簿》、《農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記簿》、《農村土地流轉臺賬簿》。

二是建立領導小組和服務機構。鎮政府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擔任組長,并且依托農經站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由分管領導擔任服務中心主任。各村也相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站,人員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村民委員會主任、村報賬員(文書)組成,村報賬員(文書)任土地流轉信息員。三是建立服務中心運轉機制。先后完成了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職責、工作人員崗位責任、農村土地流轉須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程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程序示意圖、《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標準文本等流程設計并投入運行。建立了信息發布、備案審查、檔案管理、糾紛調解、風險預警等六項制度。

3、規范操作,保障廣大農民放心。各村推選懂政策、責任心強、熟悉本村土地情況、能夠秉公辦事的人作為群眾代表,具體參與流轉工作。流轉土地面積以實地丈量為準,建立第一手土地臺帳資料。并且將農戶流轉土地的面積、流轉金、流轉期限進行張榜公示,認定無異議后再簽字蓋章。鎮服務中心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指導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合同到期后耕地能恢復耕作條件,農戶能夠繼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讓農民吃下定心丸。

4、改善服務,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轉移就業。一方面,xx鎮想方設法為企業、合作社、大戶搞好服務,積極向上級申報建設項目,依照國家政策發放各種補貼,為生產、加工、運輸提供支持,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具體問題,擴大經營規模,提高規模經營效益,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另一方面,建立勞動力資源信息平臺,加大農民轉移就業培訓力度,提高農民技能和就業能力,實現在流轉土地上務工和外出轉移就業兩促進,農企壯大與農民增收入雙提高。同時該鎮還充分發揮鎮村兩級調解組織的職能作用,做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糾紛的調解工作,維護各方權利。

二、初步成效

1、提高了農業生產率。耕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有利于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使土地、資金等要素合理流動,優化組合,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了農業生產率。全國種糧大戶標兵吳金友通過耕地流轉實行規模種植后,每畝可以減少用工4至5個,比分散種植降低勞力成本100元左右,由此,實現有效增加。土地流出農戶增加了增收渠道,首先是獲得耕地租金收益。浙江寶島現代農業園從xx鎮五坦、澗峰、董家三個村承租土地675.1畝,每年每畝以300公斤稻谷的價格(以糧食收購指導價)支付給農戶租金。而農戶自己耕種每畝田扣除耕種成本140多元,農藥、化肥、種子成本40元,每畝純收入只相當于100公斤稻谷,通過流轉每畝地,單單租金收入就多出100公斤稻谷。其次是可以放手從事二、三產業。xx鎮五坦村1300多人口,有400余人耕地流轉后放心在外打工,增加勞務收入。有的農民就地被土地承租方雇用從事管理、農事操作等取得工資性收入。浙江寶島現代農業園雇長期工80人,季節性用工20xx余工,年發放工資85萬元。

2、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發展。近年來,該鎮農村耕地流轉主要是向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集中,相繼發展起來的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優質稻、生豬、麻鴨、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規模皆居全區之首,有的屬xx市前茅。寶島公司第一期已承租土地675.1畝,建起省級現代農業園,第二期計劃再承租600多畝,擴大園區;九九玫瑰園公司承包土地,建成千畝玫瑰園;1加1公司建成230畝葡萄示范園區;寶蓮燈公司建成百畝養豬示范場;市級農業龍頭企業――xx區食用菌生產合作社在流轉耕地上創辦了一個占地35畝的科技示范園,年可生產食用菌300萬袋,創產值900萬元以上。區級農業龍頭企業――xx區金岳糧食合作社在該鎮區域流入耕地3000多畝,建起了優質稻示范園。

3、促進了農業科技創新。實現土地規模經營,便于土壤改良、新品種選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20xx年以來建立了農業科技示范基地10個,試種示范各類優質農業新品種19個,一大批農業優新品種、新技術在生產上得到推廣應用。該鎮擁有巨蓮、一哥、綠紅、蓮凱等品牌,“巨蓮西瓜”榮獲“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稱號,“綠紅象山橙”榮獲省柑桔博覽會優質獎。

4、增加了農業投入。耕地流轉促進了農業投資主體多元化,彌補了國家、集體發展農業資金的不足。土地流轉機制形成后,一些資金雄厚的經營者立足高起點開發農業。紛紛投資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交通不便、水電不通等問題,積極改善生產條件。該鎮因土地流轉由流入方出資新修機耕道16公里多,修建和整治山塘等蓄水設施10余處。

5、提高了機械化水平。通過土地流轉后,土地向合作社及大戶集中,推進了糧食規模連片生產。該鎮區域的兩家農機合作社及專業戶現擁有大型耕作機38臺、小型耕作機300多臺,農田基礎全面完成標準農田建設,路渠管網現代化,農田作業機收機割率達90%,在全市率先初步實現農業機械化。

三、下步工作

xx鎮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有了一個好的開端,取得了初步成效,一下步他們將重點突出幾方面的工作,推動流轉工作不斷深化。

1、強化組織領導。鎮、村兩級將更加重視耕地流轉工作,把推進耕地合理流轉作為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的關鍵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要求搞好土地流轉。

2、加大宣傳力度。以《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程序、方法,耐心細致地做好農戶的教育工作啟發工作,進一步轉變農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激發農戶流轉積極性。

3、制訂發展規劃。按照農業結構調整的規律,圍繞培育主導產業和優勢項目,精心制定耕地流轉規劃。根據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種植習慣、居住特點、耕地狀況等,因村、因戶、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耕地流轉形式和時限,引導承包戶流出耕地,調整結構,實施連片經營。

4、加強日常管理。加強對耕地流轉的日常管理,進一步提高流轉合同簽訂率,農戶流轉承包地應簽訂書面流轉協議,并報所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鎮農經站備案。農村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5、探索創新機制。依托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儲備庫和信息服務網絡,收集發布土地供求信息,進行項目推介,規范土地流轉程序,指導辦理流轉手續,協調各方經濟利益。

篇12:工作調研報告

三、建議意見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區的檔案管理工作,促使檔案工作跟上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步伐,并為全區各項事業實現“走在前列、爭當示范”作出積極貢獻,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1、進一步提高對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視和關注程度。

一是要切實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要將檔案事業的發展和檔案軟硬件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擺入各級各部門的重要工作議程,從人、財、物方面給予保障。二是要切實轉變檔案管理工作觀念。牢固樹立檔案管理法制觀念,加大依法治檔力度,從法律層面提高領導干部對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視和關注程度。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要從單純注重文書檔案管理轉變為同時注重其他門類檔案管理,從注重機關內部檔案工作轉變為同時注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從注重檔案實體管理轉變為同時注重檔案信息管理,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況, 解決新問題, 不斷地把檔案事業推向前進。三是要切實加強對檔案工作的宣傳。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櫥窗、展板、傳單、手冊、教育基地、學術交流、法律宣傳活動等載體和形式,向廣大干部群眾普及檔案法律和業務知識,還要根據不同的環境、不同的人群,如領導干部、各業務部門、具體工作人員、廣大人民群眾等開展有針對性地宣傳教育,通過多形式、多載體、多層面的檔案工作宣傳,著力提高全民檔案意識。

2、進一步完善檔案管理體系。

一是完善檔案管理組織網絡。區檔案局要加強自身建設,密切與基層單位的聯系,切實承擔起監督指導的重要職能;將網絡延伸到基層村(社),明確各村(社)的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將他們納入全區檔案管理網絡體系中,定期組織培訓教育,提高基層檔案管理水平;完善各鎮、街道和職能部門內部組織網絡,檔案收集管理職能要明確到具體科室、具體個人,為檔案工作全員參與營造氛圍,打好基礎。二是盡快完善檔案管理相關規范。認真梳理現行各類檔案管理具體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規范,有針對性地組織相關單位、基層機構學習掌握這些規范標準,進一步推動檔案管理規范化;盡快制訂出臺區級層面的檔案收集管理規范標準,特別要對鎮、街道及村、社區的檔案收集管理范圍標準加以規范;進一步完善區檔案局開展檔案管理監督、檢查、指導的相關制度,加大考核獎懲力度,調動檔案工作人員積極性;盡快明確在行政區劃調整、機構變動、人員調整等重點時期、區內各類臨時機構、重大建設項目的檔案收集管理、移交機制,確保重要檔案類目收集齊全、整理規范。三是加快硬件建設步伐。結合各單位辦公場所的調整、重建,超前謀劃、提前介入,切實做好各類新建檔案庫室的規劃建設工作;改善設備、整合資源,有效緩解現存庫室緊張、保管條件差的突出矛盾,對明顯不符合檔案管理標準的庫室,要及時調整修繕,確保檔案安全;高度重視基層村、社區檔案庫室的建設,力爭做到全區所有村、社區檔案庫室全覆蓋。四是切實加強檔案管理隊伍建設。及早落實檔案局三定方案,充實檔案局人員力量,切實擔負起對全區檔案工作的指導、服務、監督職責,保障檔案工作順利開展;積極采取措施,穩定各級各部門檔案管理人員隊伍,保證兼職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時間,確保檔案工作的延續性、嚴肅性及權威性;切實加強對各級各部門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

3、進一步推動檔案信息化建設

按照區政府設立信息公開中心要求,根據實際發展需要,配備和更新必要的信息化設備;進一步推進檔案管理應用系統建設,實現區和鎮、街道以及村(社區)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互通,資源共享;進一步提高檔案庫房和各種類型檔案的智能化、規范化管理程度,特別要加強對電子類、數碼影像類等新型檔案載體保存規范的研究探索,保障新型檔案保存的長久性和安全性;充分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切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化建設,利用信息技術,進一步提高政務公開力度,豐富專題匯編和編研成果,發揮檔案部門參政、資政職能。

最新工作調研報告范文篇3:

目前全鎮已有3000多家牛仔服裝及相關配套企業,80000多名從業人員,1000多個已注冊的牛仔服裝品牌、產品遠銷中國香港,俄羅斯,美國,歐盟等幾十個國家和地區、新塘鎮榮膺為“中國牛仔服裝名鎮”、新塘國際牛仔城是以牛仔服裝,紡織品類貿易為主,集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物流中心,設計中心,創新科技中心為一體的大型商貿城、新塘國際牛仔城占地面積50萬平方米,設有商鋪位3000多個、它是中國目前規模最大,檔次最高,品種最齊全的牛仔服裝,紡織品商貿城、新城國際牛仔城商場是經營牛仔服裝,紡織品類的理想大型商場、商個人工作總結:場兩座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首層,二層鋪位共800多個,第三層為商務辦公中心,第四層為鋪位租戶倉庫、商場內通道寬敞,備有中央空調,自動扶梯,貨運電梯,電話通信及完善的消防系統、商場附近設有大型停車場和發往各地的大型貨運場,為客戶提供良好的經商環境。

新塘國際牛仔服裝城商場的優勢:

1、市場專業、全國最大的牛仔服裝專業批發市場。

2、政策支持、增城政府重點扶持。

3、價格便宜、廠家直銷。

4、規劃合理、市場環境優美,集生產,貿易,科研,居住,2015個人工作總結:旅游為一體。

5、規模宏大、營業面積50萬平方米,商鋪3000多個

新塘國際牛仔服裝城商場的劣勢:

1、交通地理較偏、地處增城新塘鎮

2、經營時間較晚,知名度不高、市場20**年開始興建,20**年8月開業、廣告傳播力度不夠致使市場知名度不高、增城新塘板塊:以新塘國際牛仔服裝紡織城為重點新塘國際牛仔服裝城商場目前仍不旺的原因:

2、廣告力度不夠,知名度不高、新塘國際牛仔服裝城商場只在增城等地做了少量的招商廣告以及在一外地電視臺做了少量的廣告,而且時間在晚上十點鐘,這樣的時2015個人工作總結:間導致了傳播效果更差,因而,整個服裝城廣告傳播效果差,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

3、經營方式特殊、新塘國際牛仔服裝城商場主要是看樣定單,服裝城業主的服裝產品主要是用來展示給客戶看的,每套服裝只有一件,沒有現貨供應,客戶只需選中自己需要的版式,然后下單給經營戶、經營戶在服裝企業生產后再通過汽車托運和火車托運給客戶,因而,在商城內很少看見打貨理貨的熱鬧場景。

虎門服裝批發市場板塊

虎門鎮雄踞珠江東岸,毗鄰廣州,深圳,香港,珠海和澳門,南臨伶仃洋,面積17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1、5萬,外來人口約502015個人工作總結:多萬、虎門擁有上規模的服裝企業1,000多家,還有織布,定型,漂染,拉鏈,刺繡等配套廠100多家、全鎮年產服裝逾億件/套,年銷售額逾100億元、虎門不僅是堅實的生產基地,而且是龐大的服裝市場、有著名聞遐邇的富民商業大廈,龍泉商業廣場,黃河時裝城等17個現代化時裝商場,8,500多家商鋪,形成了一個方圓一平方公里的時裝城、虎門不僅成了全國最活躍的服裝批銷中心,而且成為出口東南亞,歐美,西亞各地的重要基地,被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中國服裝協會授予“中國女裝名鎮”稱號、虎門服裝市場名牌薈萃,精品如云、迄今為止已成功舉辦過八屆中國(虎門)國際服裝交易會和四屆“虎門杯”國際青年設計(女裝)大賽,成為服裝界聞名遐邇的矚目盛事、

(一)富民服裝批發市場

市場概況:富民服裝批發市場是由專注于批發市場開發與管理的虎門富民服務公司投資興建,在投資富民服裝批發市場之后,陸續開發了富民童裝城,富民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富民鞋業市場,富民布料批發市場,富民第二市場,富民夜市,富民皮料皮具批發市場,富民進出口公司和富民時裝網,富民服務公司擬投資建一座占地3000畝的富民物流中心,其中包括首期占地500畝投資20億元的富民商貿城,使富民成為華南地區擁有傳統與現代物流相結合的商業航母。

富民服裝批發市場的優勢:

1、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

2、經營品種齊全。

3、有著豐富的市場資源、服裝城所在地處在全國聞名的服裝生產基地——虎門鎮、在虎門擁有上規模的服裝企業1,000多家,還有織布,定型,漂染,拉鏈,刺繡等配套廠100多家,全鎮年產服裝逾億件/套,年銷售額逾100億元、這些都為服裝市場的經營提供了貨源。

4、有效的經營管理。

5、濃厚的商業氛圍、市場周邊是虎門鎮重要商業繁華區,商業氛圍及其濃厚。

6、客流量大、每天的人流量達到十萬人次以上。

7、實現了品牌經營、在富民服裝批發市場的市場基礎上,已經形成了富民童裝城,富民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富民鞋業市場,富民布料批發市場,富民第二市場,富民夜市,富民皮料皮具批發市場等專業批發市場。

8、廣告宣傳手段多樣、富民服裝批發市場廣告宣傳有網絡廣告,電視廣告,廣播廣告,戶外廣告,內部刊物,DM等,富民還建立了自己的專門服裝網,不僅宣傳企業形象,還發布服裝市場信息和各種跟服裝有關的市場知識,管理技巧等。

9、經營時間早,管理經驗豐富

富民服裝批發市場的劣勢:

1、周邊服裝批發市場正在瓜分經營份額。

2、租金偏高、比黃河時裝城的租金明顯偏高。

(二)黃河時裝城

市場概況:黃河時裝城位于服裝名城–虎門、坐落于太平繁華商業中心,南貫通虎門大道,西臨銀龍路及虎門廣場、黃河時裝城是黃河集團公司屬下開發的,集時裝批發,超市百貨,商貿,證券,娛樂,餐飲,休閑度假于一體的綜合性商貿中心。

黃河時裝城集傳統服裝批發商場經營管理之精華,注入現代企業管理的精髓,獨創了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和虎門本土文化經濟的經營管理模式、公司秉著:營造大市場,搞好大流通,推動大生產,帶動大繁榮的經營理念。榮辱與共、經營目標:創建全國性至大服裝批發貿易中心,成為“南派時裝”的代名詞。在變化中搶占先機,在競爭中創造優勢。

黃河時裝城的優勢:

1、地理位置優越、市場坐落于太平繁華商業中心,南貫通虎門大道,西臨銀龍路及虎門廣場。

2、交通便利、商場南臨太平中巴站,虎門貨物托運總站、,擬在商場東北側建中巴站,在廣州,深圳等火車站,機場設立黃河商業城辦事處,運送顧客及貨物。

3、起點高,規劃合理、市場一至三樓是時裝商場,四樓是香港時裝城,六樓是中國虎門國際服裝交易會主會場,七樓是南方證券,黃河集團,黃河時裝城辦公室,八樓是高級時裝寫字樓,大型時裝表演中心。

4、市場定位準確、黃河時裝城集時裝批發,超市百貨,商貿,證券,娛樂,餐飲,休閑度假于一體的綜合性商貿中心。

5、經營富有特色、每年都在時裝城舉辦虎門國際服裝節,在四樓設有香港時裝城,這是所有廣東省各批發市場最具特色的服裝市場類型。

6、大型停車場、在時裝城地下有大型停車場,能夠滿足客戶車輛停靠需要,并能解決大型服裝節停車需要。

7、人流量大、由于時裝城大廳前有通往全省各地的客運站,客運站能夠帶來巨大的人流。

8、攤位面積大、在時裝城內攤位面積從8—30平方米都有,但主要是18—30平方米的為主,明顯要比其它市場攤位面積大。

篇13:工作調研報告

一、我縣鄉鎮民政辦現狀

從總體上看,近年來,在各鄉鎮黨委、政府的重視下,我縣鄉鎮民政工作得到一定加強,民政助理員隊伍結構得到一定改善,基層民政干部的綜合素質逐步提高。大部分民政助理員工作能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安心熱愛本職工作,整個民政干部隊伍基本穩定。但是,隨著民政業務的深化發展,以及民政信息化建設的推進實施,面對民政工作量的不斷增加,民政辦規范化水平不對稱,民政助理員人員數量不足、整體力量薄弱,與民政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不適應等問題日益凸現。這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影響和制約整個民政事業的發展。從調查了解情況看,目前在鄉鎮民政辦規范化建設方面主要存在以下情況:

(一)專職民政助理員配置不足,兼職情況比較突出。

(二)民政干部隊伍結構不合理,出現“四偏”現象。

(三)民政干部隊伍的素質與民政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

一是部分干部缺乏改革創新意識和開拓進取精神,工作思路和方法陳舊,習慣于老一套的思路和方法,對新形勢下民政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研究和思考。對民政的地位、職能和任務停留在以前狹義的認識上,適應并融入現代民政反應比較緩慢。特別是隨著民政信息化建設的推進,難于適應用現代手段做好民政工作,30%以上的助理員由于各種原因還不會操作使用電腦,60%以上的助理員不會網上辦事,大部分鄉鎮民政干部無法較熟練使用電腦辦公。二是少數干部工作責任性不夠強,主動性不夠。“上為國家分憂,下為百姓解愁”的民政宗旨和愛崗敬業精神不夠牢固,個別不安心本職工作,怕繁、怕難、怕苦的情緒時有流露,作風不扎實,造成工作質量的不穩定。三是少數干部由于年齡、自身學習、身體狀況等因素,加上大部分民政助理員沒有參加系統的民政業務培訓,對民政有關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缺乏鉆研,掌握了解不深;面對面廣、量大、實打實的民政工作,無法經常性入村入戶了解實情,在及時完成任務方面有些力不從心,難于勝任其工作。

(四)鄉鎮民政辦辦公環境普遍較差,與民政對象的需求相差較大。

3、鄉鎮民政辦制度上墻情況。有7個鄉鎮沒有做到制度上墻。有上墻的鄉鎮,除才溪鎮外,其他絕大多數鄉鎮只簡單張貼工作職責、沒有辦事程序,且不少還是80、90年代上墻的制度,既不整齊,又不規范,影響辦公場所環境美觀。

篇14:工作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一)基層規范化管理

1.領導重視,措施得力,基層建設水平不斷提高。規范化管理工作落實在基層,關鍵在于領導的重視程度。應該說我系統各級班子對基層規范化工作高度重視,在近兩年稅收形勢緊張,任務艱巨的情況下,能夠合理制定工作規劃,轉變“重任務、輕管理”、“重硬件、輕軟件”的思想,充分認識規范化管理對稅收各項工作的基礎作用,突出工作重點,強化基礎管理,加大基層投入,如遵化市局兩年來投入基層建設資金150余萬元,使基層分局的面貌有了較大的改觀。

2.環境整潔,管理規范,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調研中發現,各單位的共同亮點是高標準的環境衛生和內務管理。如,遵化新店子分局在市局突訪的情況下,仍能做到辦公場所整潔明亮,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內務管理井井有條。豐南區局征收分局按照總局的標準統一標識,劃分功能區,便民服務設施齊全、管理有序。

3.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基層規范化管理與地稅文化建設有機結合。經過幾年來的探索,各單位在做好征收管理、美化環境、創造優良秩序等共性管理工作的同時,因地制宜,以地稅文化建設為載體,加咳嗽倍游榻ㄉ瑁俳娣痘芾砉ぷ魃纖健H緶心舷鼐只憬ㄉ璺矯娓鞣志指饔興ぃ撼つ志腫⒅嗇傷盎肪辰ㄉ瑁枇⒌廝拔幕荊傷叭頌峁┝肆己玫乃笆罩堆暗鈉教ǎ岣吡四傷耙饈;柏各莊分局注重廉政文化建設,該分局的文化展室及地稅文化網頁成為一大亮點,在20**年被評為全省地稅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先進集體、全縣廉政文化進機關示范點等稱號;胡各莊分局以其獨特新穎的“宿舍文化”形式,深入淺出的“木桶理論”理念,將個人追求與團隊精神有機融合;扒港分局提煉出“爭先、創新”的精神主線,確定了“制度約束、文化熏陶、精神激勵”三方面表現形式……各分局的各項工作都圍繞稅收征管這一中心工作,在20**年稅收形勢非常嚴峻的情況下,圓滿完成了全年各項工作任務。

(二)地稅文化建設

1.地稅文化建設推動了稅收中心工作。先進文化是凝聚人心、振奮精神、推動各項工作前進的動力。建局以來,從最初的“四愛”教育,到“爭一、爭旗”的地稅精神,從創建學習型組織到今天的地稅文化建設,其實質都是文化作為加強稅收中心工作的有效載體,不斷在強化提升。應該說各級領導班子注重情感投入,通過各種形式的文化灌輸和責任意識培養,有力地促進了領導與干部職工之間互動式的交流,確保了“收好稅,帶好隊”,干部職工的氣平、心穩、勁足、積極性高。這樣的治局理念,帶來了和諧、文明、高效、廉潔的良好局面。

2.稅收文化推動了干部隊伍建設。灤南縣局在文化建設中提煉總結出了“以德治局文化強局”的核心理念,建成文化展室、稅收史料展室,20xx年在職工中開展“四德”教育,邀請專家做了以“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為主要內容的知識講座,在全局形成了積極、和諧、向上的工作氛圍。組織編印了報紙《稅苑》,培養人才,鍛煉隊伍,促進工作,在全局上下形成了濃厚的文化氛圍。

3.地稅文化營造了良好的征納雙方關系。服務社會是地稅文化建設一個特性,也是基本宗旨。豐南區局征收分局在地稅文化建設中突出服務文化建設,他們推行“一窗式”服務,把地稅文化建設過程,變成為納稅人提供文明、優質、快捷的服務過程,變為稅務形象的塑造過程,從而打造出良好的地稅“品牌”,最終營造良好的征納雙方關系,實現“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目的。

(三)干部隊伍現狀

二、調研中發現的問題

(一)基層規范化管理方面

一是抓管理不到位。目前我系統的基層建設硬件設施已基本到位,可以說在全省處于領先地位,但在管理工作中部分單位還屬于粗放型管理,管理標準不高,要求不嚴,死角不少,如有的單位環境衛生還有死角,后院物品擺放雜亂,宿舍和食堂的管理漏洞相對較多;有些單位還存在著個別干部著裝不規范、不掛牌上崗的現象,臨時人員尚未做到統一著裝。上述問題的存在暴露出基層日常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和漏洞。

二是地稅文化建設與基層規范化管理的結合還不夠緊密。個別單位滿足于現狀,缺乏創新的精神,不能隨著形勢發展,對規范化管理的內容、范圍和標準進行新的定位;不能把地稅文化建設與基層規范化管理很好地結合在一起,滿足于一次性投入和建設,滿足于維持現狀。個別單位局限于自己的小圈子,缺乏爭先創優意識,導致了工作的止步不前。

三是基層分局網絡建設亟待進一步加強。省、市、縣、分局四級聯網,分局建有自己的獨立網站,一直是我局在全省地稅系統基層規范化管理工作中領先于其他市局的一大特色。但調研中發現,個別單位的網站日常維護不到位,不能做到及時更新;有些分局網站和縣(區)局網站的內容重復,缺乏自身特色;還有一些縣(區)局由于網站更新,造成分局網站鏈接不上。

(二)地稅文化建設方面

從地稅文化建設的發展進程來看,物質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四個層面的文化建設中,物質文化建設發展最為迅猛,基層分局的辦公環境、辦稅服務廳建設均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建設也都找到了著力點,但通過座談我們感到,一是一些基層分局對文化建設的認識還不到位。普遍對地稅文化建設缺乏理性認識,甚至將地稅文化簡單化、形式化,主要表現在將稅務文化建設簡單的等同于環境的布置、開展文體活動、辦攝影展等,忽略了稅務文化尤其是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在地稅事業發展中的核心靈魂作用。二是地稅文化建設的目標、方向、內容還不明確。沒有形成一個包括基本目標、即期目標、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在內的目標體系,導致了地稅文化的發展缺乏延續性,出現了大量的短期行為。

(三)干部隊伍建設方面

三、下步工作目標和打算

(一)對基層規范化管理工作要抓好檢查督導。檢查就是對基層規范化管理工作成效進行衡量和評價,督導就是對在檢查工作中發現存在的問題,督促采取相應糾正措施的過程。省、市局已經對基層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了“有形”的標準,我們可以采取跟蹤檢查督導和階段檢查督導相結合、典型檢查督導和普通檢查督導相結合的方法,開展此項工作。我們計劃在5、6月份組織各單位主管局長和政工科長開展縣區互查,使他們相互之間借鑒經驗,縮小各縣區管理工作差距,為全面提升我市整體規范化管理水平打基礎。

(二)更新理念,以軟環境的提升促進規范化管理工作整體再上新水平。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樹立科學、現代的管理理念是推進稅務基層管理規范化的前提條件。我們計劃在下半年繼續與揚州稅院合作,組織一期分局長培訓班,通過學習研討,拓寬視野,更新管理理念,為實現稅收工作科學化、精細化打下思想基礎。

(三)豐富載體,開展多形式的文化創建活動。今年我們將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對縣區局創建活動進行指導,形成各具特色、群芳爭艷的創建局面。通過組織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寓教于樂,不斷增強稅務干部的創建意識,通過營造健康向上的氛圍,使稅務干部產生歸屬感,進而激發團隊創造力,提高干部隊伍的凝聚力、向心力。

(四)突出重點,注重地稅文化軟實力的提升。在地稅文化建設中,要把地稅文化理念真正與我們的管理、執法、服務、廉政等有機地結合起來,明確指導思想,規劃總體思路,充實文化內容,完善整體框架,形成一套有鮮明特色的地稅文化體系,從而規范、引導、約束干部的行為和工作,使地稅文化真正起到美化環境,凈化心靈的作用,真正成為發展稅收事業的精神支撐。

(五)狠抓落實,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按照總局提出的干部教育培訓五年規劃,目前我們結合我局當前工作和干部隊伍實情,已制定了《唐山市地方稅務局20**―20**年大規模培訓干部工作的實施意見》,這是一個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系統培訓規劃,目的就是要下大力氣抓好人員素質再造工程,開展大規模的教育培訓,提高整體業務素質,力爭用兩到三年的時間使全系統干部隊伍綜合素質有明顯改觀,盡快適應新時期稅收工作要求。

篇15:工作調研報告

做好統戰工作,對于加強黨的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重大的推動作用。提高統戰工作科學化水平,是推進黨的建設科學化的重要方面。幾年來,我區統戰工作有為有位,取得了顯著成效,不斷邁上新臺階。從總體上說我區統戰工作科學化水平不斷提高,但客觀分析,特別是按新時期統戰工作要求和我區爭先進位的目標,我們在提高科學化水平方面還有大量工作要做,必須努力提高服務發展的質量和水平,堅持思想高境界、工作高標準、追求高目標,不斷深入挖掘潛力,提高統戰工作科學化水平。

一、加強統戰工作隊伍建設,進一步推進統戰隊伍管理科學化

(一)推進統戰干部隊伍自身建設科學化。要進一步深化“五個一”和“熱愛統戰、奉獻統戰”活動,加強“五型”素質培養教育,努力造就一支全能型、復合型的高素質統戰干部隊伍。搞好基層統戰、民宗干部的學習培訓,結合組織部、宣傳部和黨校以專題培訓、綜合講座等形式對全區統戰、民宗干部進行分批培訓,不斷提高統戰政策理論水平和處理復雜事情的能力。引導統戰干部加強學習,提高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增強做好統戰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以人為本、服務大局、和諧共贏的統戰理念,建設一支勤奮學習、作風民主、求真務實、團結奉獻、開拓創新的統戰干部隊伍,不斷提高做好新形勢下統戰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推進黨外干部隊伍建設力度科學化。加強黨外干部隊伍建設,按照培養規劃的要求,培養一支數量足夠、質量優秀,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品德上能服眾、社會上有影響的黨外代表人士隊伍。要充分發揮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的作用。以活動為載體,為民主黨派、無黨派和黨外知識分子施展才華搭建平臺,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素質優良的黨外干部隊伍。要進一步加大黨外代表人士培養力度,提高黨外干部的綜合素質、工作能力和參政議政水平。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外后備干部人才庫,確保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

(三)推進非公經濟人士的教育引導科學化。搞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綜合評價工作,建立完備的綜合評價工作體系,促進非公經濟代表人士隊伍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在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中深入開展“爭當優秀中國特色社會義事業建設者”評選表彰活動,激勵非公經濟人士為我市非公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引導他們科學發展,增強社會責任感,造就一支經濟實力雄厚、誠實敬業守信、積極回饋社會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隊伍。

(四)推進做好宗教愛國力量的培養、教育和引導工作科學化。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愛國人士隊伍。進一步完善教育引導機制,深化主題教育,全方位提高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素質。

二、推進重點抓落實,實現統戰工作科學化

(一)大力推進多黨合作。加大黨外干部培養力度,最大限度地調動黨外干部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在實踐中提高素質,增長才干,創造更多激勵人、感染人的業績;建立健全優秀黨外干部的發現、培養、舉薦機制。積極引導統一戰線成員深入學習多黨合作的光輝歷史,繼承和弘揚民主黨派與中共風雨同舟、肝膽相照的優良傳統;支持民主黨派、工商聯加強自身建設,進一步提高其政治素質和履職能力。

(二)全力做好經濟統戰工作。積極引導民營企業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在全區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中開展“爭當優秀建設者”活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投身我區發展。

(三)做實做細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宣傳民族宗教知識、政策,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發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

(四)積極開展經濟聯絡工作。加強國內經濟聯絡,加大海外聯誼力度,在引智引資上有新進展,為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推波助力。

篇16:工作調研報告

為了更好的了解社區青年的現狀,在奉獻社會,服務群眾的同時,提高自身素質,進一步開展好團支部的工作,結合我社區的實際情況,我們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走訪了相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區青年和老人。

一:基本情況:社區共有3086人,其中青年1136人,團員人數452人,14–35歲的青年736人。

二:建立和完善“一助一”青年志愿者幫扶服務隊伍。在社區黨支部的帶領下,扎實開展領導干部帶頭,施行“一助一”的志愿者幫扶活動,經常組織學習宣傳黨的方針政策,深入院戶對特困孤寡家庭問寒問暖。針對不同需求進行幫助,有肢殘需提供就業幫助的,就近讓他們看守垃圾點,適當給予生活上的補貼,為他們辦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因重病致貧的,就常上門問候,并對他們實行醫療救助,對他們在生活上給予幫助;每逢節假日,我們就挨門挨戶為他們送上慰問的禮品和親切的問候,切實讓他們體會到大家庭的溫暖,看到他們由衷的高興,我們也是欣慰的。

三:廣泛開展各類文明創建活動。多次組織社區志愿者清理河道,大家不怕臟,不怕累,穿著雨靴在河道里撿垃圾袋、雜物,一車車的垃圾推向垃圾點,臟了自己,美了環境,受到居民群眾的一致贊揚;利用寒暑假期,開展青少年成長教育健康活動,組織中小學生宣傳交通法規,宣傳文明市民教育活動;以“遠離毒品,珍惜生命”為主題,發放宣傳資料,觀看教育片等形式,使他們學習、參與、受教育。帶領他們清理街頭牛皮癬、小廣告,衛生死角、清洗護欄、關注孤寡老人,等社會活動,培養他們的愛國熱情,使他們健康成長;積極協調社區內的離退休人員,讓他們發揮余熱,開展老幼協調結合,實施網絡監督制度,為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人生觀、價值觀付出他們的汗水與熱情。團組織因地制宜,統籌安排認真履行好“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等各項職能。

四: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為豐富居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我們多次舉辦大眾廣播體操比賽、健步登山、舞蹈比賽。以慶“三八”、慶“六一”、慶“黨的生日,促文明新風”“喜迎奧運”等為主題的多姿多彩的文體活動,大家踴躍參與,情緒高昂,氣氛熱烈。領導的重視和贊賞,更加使活動錦上添花,人們生活越來越和諧,心態越來越寬容,為創建繁榮、文明、和睦的魅力社區增添活力。

通過各種形式的組織活動,我們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好聯系青年的橋梁和紐帶的作用,更好地服務社會,聯系實際,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增強團組織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戰斗力,為促進我社區的’穩定、發展、安樂、祥和發揮出作用,做出貢獻。

篇17:工作調研報告

近年來,各基層分局所在縣局領導的關心下、各相關科室大力配合與基層分局(所)的支持下,各項工作任務都能按期完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時城鄉個人建房實施管理實際工作中仍然面臨著不少困難與挑戰:

1、受理建房審批資料審查問題。

隨著農村建設發展,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安置和農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的數量增加,各分局所受理農民建房申請報批的項目數量也相對增加,就從目前來看大部分宅基地建房未必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基本上都是由村委會直接出具宅基地證明,甚至還有些村干部礙于人情面子或做老好人而提供宅基地的證明,如有村民代表大會意見的也是為了應付土地部門能方便辦理土地審批手續而做,往往這些土地來源證明并不完全符合程序要求,分局所因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只要村委會出具的土地來源證明和基本符合建房報批要求并受理審批發證,待建房戶向國土部門申報土地審批手續時,土地部門以安置對象不符或不符“一戶一宅”制政策為由退件,要求規劃部門注銷證照重新按符合土地政策審查條件后予以辦理,出現了頻繁注銷規劃許可手續給我們造成了非常被動的局面,不知情的人都誤以為我們規劃部門審批太隨意了,從事實來看,我們對集體所有制土地如何加強規劃審批管理尚還缺乏深入研究。

為杜絕今后類似的情況發生提出了如下處理建議:

①、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向分局(所)申請報批應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宅基地安置對象名單;

②、提供宅基地安置名單現場公布照片、個人建房申請報告后,由村委會審查蓋章;

③、加強部門之間協調合作,報鎮(鄉)政府審查后所出具的建房工作聯系單,應有土地部門對該宅基地建房戶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審查條件給出預審意見和是否屬于土地利用的建設用地;

④、具備以上條件后按照規定程序和規劃要求分局(所)予以受理報批規劃手續。

2、建設項目批前公示與批后公布制度落實的問題。

自2004年7月《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局為推進城鄉規劃的公開化,積極推行“陽光規劃”,落實規劃建設項目的批前批后公示公布制度。要求每個項目在作出行政許可前將項目的所處位置、建筑設計方案及經濟技術指標都要在規劃建設局門戶網站、基地現場等處進行公示,旨在擴大建設項目報建的透明度,兼顧公共利益,既廣泛征求了市民意見,提高了規劃審批的透明度,也使社會監督提前介入,處理項目鄰里關系,減少規劃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出現的種種矛盾。

近年來,各分局(所)能堅持把涉及個人建房審批、危房修理、災后重建等項目作為建設項目公示的重點來抓,告知利害關系人并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尤其是老房拆建與危房修理這些項目,都能嚴格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批前公示。建房戶雖能自覺配合我局要求組織公示,但也發現部分建設單位公示不規范、不及時,甚至為避免因相鄰關系不和睦可能對項目公示期間的建房內容提出異議或信訪投訴,在分局(所)工作人員現場張貼公告離開后自行撕下公示單資料。

目前,各分局(所)在批前公示程序都能做到,但公示的形式與內容尚有欠缺,如:在形式上基地現場有公示而網站上無公示;在公示內容方面網站上雖有公示僅有文字而沒有圖件等資料,目前除昆陽、鰲江分局在批前公示方面做的較到位外,其他分局(所)還尚未做到位。另外,許可決定批后公布制度方面僅有蕭江所有開展,其他分局(所)基本上未實施這項批后公布制度。

處理建議:

行政許可公示公布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許可行為所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為了規范許可公示公布制度,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后,明確要求建設項目做出行政許可前在基地現場和政府的網站上進行10日公示,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在基地現場和政府的網站上進行公布。

結合平陽縣城鄉個人建房工作實際,為更好的執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要求各基層分局(所)按以下幾點要求做好公示和公布工作:

①、在鎮規劃區范圍內項目實施建設用地與工程規劃許可前都要進行公示,項目許可后進行公布。

②、在村莊規劃區內項目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前應進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要及時通知建房戶或采取短信告知方式履行送達程序。

④、批前批后現場與規劃建設局網站公告文字與圖件要相結合(圖文并茂),對能上網公示的內容一律都要在局域網上公示。

⑤、要建立臺賬,項目批前公示與批后公布制度列入年度考核并將其內容納入審批檔案中。

⑥、建議對成片開發建設地塊批后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工地設立規劃公示牌,否則不予放樣,待規劃竣工驗收核實合格后方可撤出,具體做法參照溫州市規劃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許可證公示牌制度工作的通知》(溫市規〔2004〕107號)文件執行。

3、規劃行政許可證件注銷程序問題。

注銷行政許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

目前,各分局(所)上報要求注銷規劃許可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①、變更注銷:獨門獨戶改建為公寓式聯建住宅而提出申請變更注銷的;

②、違反按期交款原則收回建房指標:村民集資聯建安置房因其中建房戶未能按期交納建房款項,違反按期交納“安置房”建設交款原則,經村兩委及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本人自愿放棄繼續建設收回安置指標并重新安置他人建房且要求注銷申請的;

③、不符土地政策:村委會出具宅基地建房證明辦理規劃手續但不符合土地部門辦理安置對象或不符宅基地“一戶一宅”制政策為由申請注銷的;

④、出讓地基后私自轉讓:當地鎮(鄉)政府出讓地基業主私自轉讓后辦理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審查土地來源或出讓協議不嚴出現工作失誤而造成的),申報土地手續發現規劃許可戶名與原出讓協議或土地來源對象不符而申請要求注銷的;

⑤、繼承變更注銷:因原建房戶已故導致無法辦理后續房產手續,經各有繼承權資格人之間形成協議并按法定程序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由繼承人提出申請變更注銷的;

⑥、不可抗力無法實施:因政府安置對象有誤或歷史原因造成無法實施的事項而申請注銷的。

⑦、訴訟裁決注銷:經過法院判決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吊銷以及應財產債務糾紛裁判證照轉移而實施注銷的;

⑧、規劃許可證與建房申請表格中建設單位名稱或建房戶名“音同字不同”、地址而需要調整更正的(此項不需要注銷證照,只需核對更正,蓋校對章)。

從以上種種情況來看,既存在著基層分局(所)在以前工作中對報批資料審查不嚴,也有鎮(鄉)政府部門工作中的失誤以及歷史原因、不可抗力或公民喪失權利與行為能力等等所造成。

為了規范規劃行政許可注銷程序,完善基層分局(所)“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注銷許可提出幾點建議:

①、申請注銷必須由建房戶(即被行政許可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報告中應說明注銷理由與事實,分局(所)要認真審查原土地出讓協議或土地來源證明的對象;

②、分局(所)在請示上報縣局要求注銷行政許可材料中,要詳細說明情況、事實原因和分局是否同意給予注銷的分析意見;

③、縣局作出批復后,分局(所)要認真履行注銷行政許可決定告知制度,出具《平陽縣規劃建設局分局所行政許可注銷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簽收后副本歸檔。

④、重新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必須符合原土地出讓協議或政府安排地基認可對象,原轉讓人與受讓人的財產處理關系由他們自行協商處理解決。

⑤、規劃許可證與建房申請表格需要更正姓名(音同字不同)或建房地址不符以及當地鎮(鄉)政府部門重新進行調整安排需要更改的,由建房戶本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審查核實與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證明,道路名稱更改的須有當地鎮(鄉)政府地名辦意見,分局(所)對所提供的材料要詳細分析、說明情況,上報縣局校對更正。

4、危房修理與災后重建審批情況及表格設計規范化問題。

近幾年,因規劃編制滯后和城鄉建設發展步伐較慢,特別是幾個大的鄉鎮建成區房屋密集、規劃控制較嚴和老城區改造緩慢,幾十年前的老房、危房眾多,群眾要求危房拆擴建和翻建(即原拆原建)呼聲較高,象這些危房被房管部門鑒定為D級危房(屬于整體拆除的房屋)較多,周邊環境和防災能力差、通道較窄、房屋之間間距小。截止目前為止危房修理或翻建還沒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執行依據,基本上還是由當地鎮(鄉)政府與分局(所)自行把關,基層分局(所)在無據可依的情況下考慮到危房建筑直接關系到人身安全等問題,也只能對危房翻建以原狀修建形式來嚴格控制審批,若按標準審批,根本無法滿足現行的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對間距較小或涉及到相鄰建筑質量安全等方面問題的都要求房主提供相鄰意見和協議,嚴格現場踏勘和批前公示。也有因相鄰關系不和睦無法提供相鄰意見而自行違章翻建、擅自抬高、施工期間影響相鄰房屋質量安全等引發的鄰里糾紛,信訪投訴舉報電話接連不斷,類似城區范圍內利用危房修理、翻建擅自超高、超面積的情況普遍存在,給基層分局(所)監管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

對災后重建項目的受災前房子是否合法還是違法無法認定,建房戶提供的資料不詳僅憑受災證明(如發生火災消防部門的證明)與當地村委會或居委會意見以及民政部門的意見就直接向當地分局(所)申報重建,這樣往往會使一些違法違章建房戶通過受災重建默示它“合法化”鉆了空子,而《城鄉個人災后重建申請表》制作時也沒將當地鎮政府的意見納入到表格中,對今后政府部門在拆遷房屋確權認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責任都會推給規劃部門。另外,房管部門對危房修理申請表格在適用時不適合D危房原拆原建的類型提出了建議,房屋經鑒定為D級危房,依法應當原拆原建,但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是房屋修理的審批表,不是房屋拆建審批表,房管部門由于缺少規劃建設部門的房屋拆建審批意見,無法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要求縣局予以協調更改表格。

處理建議:

危房修建部分

①、危房拆建、翻建應遵循符合規劃原則,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進行危房拆建和翻建。

②、對目前尚不具備成片開發或統一改造條件的急需拆建的單棟、單間危房一律原拆原建,已列入政府統一拆遷范圍一律不予批準原房翻建,政府另有意見除外。

③、危房翻建可按“三原”原則(即原位置、原規模、原高度)批準,如不屬于D危房,且已列入近期建設范圍,原則上不應再同意其改建。

④、危房翻建申報應提供房屋質量鑒定為D級鑒定報告、城鄉個人危房修理申請表、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土地證和房產證復印件、建房報批聯系單及危房現狀照片。

⑤、批前應做好現場踏勘和現狀位置、基底面積、建筑面積、層數、高度等資料收集,資料審核受理前須提供相鄰意見和鎮(鄉)人民政府出具書面意見(含政府部門在實施老城改造需對今后房屋執行征收安置工作,針對現有房屋現狀面積、結構情況所作賠償標準的評估報告和雙方簽訂的協議),嚴格執行批前公示。

⑥、建議由縣局結合公建與私建危房修理、翻建項目統一制定管理辦法,如:屬于D級危房的原則同意原拆原建,除D級以外的危房統一給予原狀整改修理。

災后重建部分

⑦、針對受災災民申請房屋重建的各分局(所)要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由當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防災部門調查結論和縣民政部門確認意見。

⑧、項目批前要現場踏勘、現場拍照,提供土地證、房屋產權所有證,審核資料時如需提供其它相關資料(如:相鄰意見、原位置、基底面積、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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