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協議書 篇一
甲方:
乙方:
電話:
為共謀發展,體現合作誠意,合理開發利用緬北板瓦雞飛河礦產資源,使資源優勢盡可能轉變為經濟優勢。經甲乙雙方友好、平等協商。現就雞飛河礦區探采合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將同緬甸NDAK第一特區政府礦業部辦理的雞飛河礦區探采手續轉讓給甲方。
該礦區Location:
G.P.S. DATA坐標N:
第二條;該礦區一次性的轉讓費為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00元),此外交板瓦政府探礦費用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
第三條:乙方負責協調、辦理和緬甸第一特區政府、礦業部,當地村民及相關部門的探、采、選手續,并保證甲方能順利進場、礦產品在緬甸境內運輸通行順暢,相關手續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四條:付款方式: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先付給乙方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甲方進場之前再付給緬甸政府應繳的探、采礦費用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余款在甲方進場一個月后付清。
第五條:若探、采礦證到期,乙方不能與板瓦政府順延該探礦證,則該協議自動終止。每年的延期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進場、采出礦后,每月給予乙方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
第七條:如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中雙方合作無法繼續進行,本協議終止,屆時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且各自承擔因此蒙受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所形成的相關文本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
傳真: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合作協議書 篇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成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擬設立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為主要負責人全權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法人代表不愿負責管理與經營的,股東之間可協商另請其他股東或者招聘外來人員主要負責。
第三條公司注冊期限
公司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2、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股東不按協議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職責。
3、本公司出資共計人民幣拾萬元。合伙期間各公司股東的出資,為公司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公司終止后,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取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由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入股:
a)需承認本合同;
b)需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c)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
a)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b)不得在公司不利時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公司股東并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e)未經公司股東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公司股東轉讓自我的出資。轉讓時公司股東有優先轉讓權,轉讓價格按公司所有資產比例核算。如轉讓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兩方就應以公司前途大局為重,不得有意為難第三人,否則視為自動放下公司資產所有權,同時應承擔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償還的債務。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職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職責。
1、甲方為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其權限是:
a)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b)對公司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c)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e)公司人員在需要狀況下招聘人員及培訓;
f)審批日常開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資產,但必需錢帳分離,不能管理帳務。
2、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a)參與公司事業的管理,及對公司前景帶給可行性方案與報告。
b)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狀況的報告;
c)檢查公司賬冊及經營狀況;
d)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e)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第八條禁止行業
1、未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東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非公司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早其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公司股東經營與公司競爭主流的業務,如需經營,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a)公司期屆滿;
b)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c)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e)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公司終止后的事項:
a)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c)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公司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公司股東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預以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公司股東群眾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資料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東各執一份,其中一份為中間人所留。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合作合同協議書 篇三
甲方:
乙方:
今雙方入股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乙方各入股百分之五十股份資金合開一間小吃店。
2.20xx年3、4月,甲方的妻子以服務員的身份領取工資1000元,剩余所得盈利中,甲方得百分之六十五,乙方得百分之三十五。在5月及以后,甲方和乙方按甲方百分之七十,乙方百分之三十進行利潤分配,甲方及其妻子不領取工資。
3.因小吃店發展需要,如果要招兼職人員,則工資支出算作成本,甲乙雙方各承擔百分之五十。如果后期發展需要,需要再行融資,也是各出百分之五十。
4.在小吃店經營期間,無論哪方退股,只能退回自己股份百分之七十資金,如一次性轉讓時,甲方應的百分之六十五股份資金,乙方的百分之三十五股份資金。
5、收入由甲方保管,每月結算一次,同時分紅利。
以上經過雙方同意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合作協議書 篇四
甲方:
酒店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干洗店法人代表:
地址: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笨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合作期限甲乙雙方合作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承擔甲方所有的布草(床單、被罩、枕套、浴巾、毛巾等用品)和客人衣服的清洗工作。
2、乙方需按規定的時間為甲方提供所需要的布草。
3、乙方在接收布草及客人衣服時,務必檢查布草及衣服的好壞情況,登記數量表、做好記錄,并要求雙方交接布草人簽字確認。
4、如發生甲方布草和客人衣服在洗滌期間,有損壞或者丟失的情況,乙方需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5、乙方必須確保甲方的布草及客人衣服的洗滌質量,如(油漬、污漬)有洗滌不到位的,乙方有義務免費再洗滌。
6、乙方有權利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收取所有布草和客人衣服的洗滌費用。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在接收布草時,需清點好數量,并確認交接布草清單及簽名。
2、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所需布草的洗滌,以確保營業的順利自行。
3、如有布草及客人衣服損壞或丟失的情況,甲方有權力要求乙方在規定的期間內賠償損失。
第四條:結算方式
1、甲方在每月日通過現金方式支付乙方的洗滌費用。
第五條:雙方的相關事宜
1、本協議簽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
2、雙方期滿,甲乙雙方可通過平等協商是否再進行續約。如雙方同意續約,將在簽訂協議,如有一方不同意繼續續約。需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
3、如發生甲方違約,需說明理由,并賠償乙方上一個月布草一半清洗費。
4、如發生乙方違約,需賠償甲方上一個月洗滌的全部費用
5、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的,經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協議。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及蓋章后生效,如有其他未盡事宜的,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洗滌物品
洗滌價格
洗滌標準
去送時間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日期:日期:
合作協議書 篇五
甲方:
乙方:
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_”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雇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系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認同文化;
2、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乙方不參與甲方_店經營;
3、乙方無償提供_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_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乙方無償提供微波爐一臺;
6、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_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乙方制作部分關于_宣傳單頁、海報;
9、乙方在媒體上對_店給予宣傳推廣;
10、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_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_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并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_,開發適當特色的_新菜系;
4、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_的宣傳品,并根據需要更換_宣傳品;
6、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并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_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并且盡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于、質押。
9、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后,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_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于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_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并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于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_店因拆遷、建筑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后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公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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