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付款方式 篇一
信用證的付款方式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1)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后,承兌匯票并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后,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信用證付款方式的利弊 篇二
信用證付款方式的利弊
內容摘要:國際貿易中有多種付款方式,究竟如何選擇要看出口商的融資要求。各種付款方式各有不同,又各有利弊。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信用證付款逐漸成為主要的付款方式。當然,信用證付款方式與其他服款方式相比較,有自己的好處和壞處。
關鍵詞:外貿付款方式;托收;匯付;信用證付款;信用證付款的好處;信用證付款的壞處;合理選擇
一、外貿中常用的幾種付款方式
外貿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種:第一是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種類繁多;第二是匯付,主要包括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簡稱T/T)、信匯(Mail Transfer,簡稱M/T)和票匯(Demand Draft,簡稱D/D)三種;還有一種是托收(Collection),主要包括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和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兩種。
(一)、其中,D/P是付款交單,我們發貨后準備好我們的議付單據,通過我方銀行交單至客戶方銀行,客戶銀行提示客戶單據已到,客戶付款后銀行交單。D/A則是承兌交單,也是通過我方銀行交單給客戶銀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兌我方單據,就可以拿走正本單據,到期后再付款。D/P和D/A的區別是,D/P必須付款買單,先交錢后交提單,如銀行私自放單,責任在銀行;D/A進口商在匯票上承兌XX天后支付貨款,即可取提單,如逾期不支付貨款,銀行無責任。
(二)、T/T(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拍發加押電報電傳或SWIFT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三)、L/C信用證付款方式屬于銀行信用,很保險的一種付款方式,但開證行信譽一定要好,單證人員審單要認真仔細,公司業務、儲運、單證部門要協調一致,避免單據出現不符點,是指指銀行(開狀銀行)(opening bank)詢顧客(通常為買方)的請求與指示,向第三人(通常為賣方)所簽發的一種文據(instruments)或函件(letter),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付款方式。
二、T/T與L/C的區別
(一)、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您的客戶將款項匯至貴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可以要求貨到后一定期限內匯款。
T/T屬于商業信用,也就是說付款的最終決定權在于客戶。T/T分預付,即期和遠期。現在用的最多的是30%預付和70%即期。這一種對第一次做且貨量不大時可以用此種付款方式。但對于有些國家,如西非等,請盡量不要用到此種付款方式,只能用L/C即期。
(二)、兩者的區別在于以下幾點:
1、在T/T方式下,進口商不需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證,有關于信用證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
2、 出口商在辦完報關等手續后,不再采用“押匯”方式向銀行交付單據,而是在“單據列表”頁面中直接將單據送進口商。
3、進口商收到單據可直接辦理相關手續,可銷貨收回資金后再付款給出口商。
4、進口商付款后,銀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結匯。
三、信用證付款方式的好處
(一)、在信用證支付中比較特別的是: 第一,信用狀中也有以買方為匯票付款人,而由開狀銀行負責其兌付的;第二,信用狀的開發雖是基於貿易而生,但也有非基於貿易而開發的,憑這種信用狀簽發的匯票通常多不需附上單證,所謂無跟單信用狀(clean credit)即是·其他諸如押標保證(bid bond)、履約保證(performance bond)、還款保證(repayment bond)等亦以信用狀達成為目的;第三,憑信用狀兌款固然多要求受益人簽發匯票,但也有不需簽發匯票,只須提示收據(receipt)或只需提出規定單證即可兌款的,例如憑收據付款信用狀(payment on receipt credit)及憑單證付款信用狀(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即是以信用狀作為付款方式,對出口商而言,只要將貨物交運,并提示信用狀所規定的單證,即可獲得開狀銀行的付款擔保,可不必顧慮進口商的失信,押匯銀行也多樂于受理押匯,故信用狀尚能給予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后即可收回貨款的資金融通上的便利就進口商而言,由于出口商必須按照信用狀條件押領貨款,開狀銀行審核單證完全符合信用狀條件後才予付款,故可預防出口商以假貨、劣貨充數,或以假單證詐領貨款。
(二)、對賣家而言,L/C的最大好處是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付款人,這就是銀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銀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買賣合約,他就可以終止合約而不付運,另外再索賠(如有市場利用損失)。如果符合買賣合約,且沒有特別難以達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該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運期之前把合約要求數量的某一品種的貨物付運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單證,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單(B/L),即可前往結匯。L/C要求的一般是清潔的B/L,要求B/L的內容和L/C的內容一致。因此,賣家要嚴格按合約準時如數付運貨物,否則拿到與L/C不一致的B/L就無法結匯了。 買賣合約和L/C不會規定不清潔的B/L也可以接受,因為什么是不清潔B/L這個尺度很難定,若說全部爛掉是不清潔B/L,而只有一點很小損壞則在幾百萬美元的買賣里看起來算不了什么。可畢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潔B/L,照常理這不應影響結匯,因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內,買家不應非難。可是問題不在這里,事前雙方同意的,也許可以修改L/C或者買家告訴銀行說怎樣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響拿錢。可事前誰知道將來會有什么損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況且,作為買家要買的只是一批好貨,即要清潔B/L,而不是索賠。不能有批注才會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謂:表面狀況良好。發貨人只要拿到這樣的B/L(也叫“清潔”提單),才能保證到銀行結匯就一定能拿到錢。所以說,L/C給賣家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賣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買家做生意。他不管這個買家認識不認識,守不守信用,也不管這個買家所在的地方有無外匯管制及政治是否穩定,甚至不管這個買家是否會馬上倒閉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銀行,用L/C去結匯,銀行必須支付。
(三)、對買家的好處則是貨運出來后他才付錢。只要雙方誠實地做生意,買家不會冒多大風險。因為至少是賣家已經真把貨付運了,拿到了已裝船提單(B/L),而且其中的數量、日期及表面狀況與買賣合約是一致的。不像郵購的方式,買家付了款后,連個單證也拿不到,買家也吃不準貨到底郵寄出去與否。現在有了B/L,買家看到合約的所有條件都已達到,他才經銀行放錢。
當然,買家還可在L/C里規定這個航次他們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種貿易有各種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進口食品,買家就可能要檢驗報告,這可在L/C里寫明,寫上去后,銀行就要根據整套文件來結匯。這樣,買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著拿貨了,以后報關、繳稅等進口手續也就好辦了。買家也可根據L/C要求銀行給予信貸資助。國際上的買賣動輒幾百萬美元,而且費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錢出來做成買賣的話,即使是大公司也會造成資金緊張,這樣經常就靠銀行貸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沒有足夠的實力做大的買賣,但與他相熟的銀行往往會給予支持。買家開L/C,只要買家買的貨價值在若干限額以內,就可以到相熟銀行去開L/C,而不需要別的特別擔保。
銀行通過L/C這種做法,使買家不用錢或用很少的錢也可以去做較大的買賣,可以開400萬美元的L/C買這票貨。如果等貨到目的港買家才給錢,賣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買家也吃不消,拿出400萬元的擔保(保證貨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簡單的,而400萬元的L/C就反而會容易開到。總有一天買家還是要用400萬美元去換回單證的,可那是幾個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時間,其間會產生很多第二買賣――買家可以整票轉或分批賣掉這票貨,取得貨款,自然不愁換不回單證了。
(四)、整個國際買賣利用L/C這個付款辦法,可以減少很多費用,節省不少麻煩。很多買賣都是通過幾次電傳就可達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這樣就減低了費用及時間。其中一項就是調查費――通過L/C,賣家不需去調查買家的資信就能成交。
四、信用證付款的壞處
當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問題。對于買家而言,唯一擔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錯(discrepancy)。尤其有時銀行故意找麻煩,查文件查得很嚴,打錯一個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據ICC的調查,L/C文件首次結匯(First tender)時出毛病,銀行打回頭的占40%左右。不過,一般不會構成太大的問題,因為賣家只須將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在第二次結匯(second tender)時就能過關結匯。
另外,信用證付款方式的可靠與否,最主要還是看文件的繁簡,如果一個文件只要自己簽個字就可結匯的話,那么這個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縱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風險。投保的話,貨主只要付了保費就會有保單,萬一有什么東西要改,貨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發票,銀行挑出什么毛病,貨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隨意修改。較為擔心的單證,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驗貨報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為到時候不管怎樣,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貨主根本沒辦法,結果結不了匯。因此,對賣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簡單,就越可靠。
五、合理選擇正確付款方式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信用證付款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當然,究竟選擇何種付款方式對于成交最有利,這主要取決于融資要求、風險保障程度以及可操作性(銀行服務范圍)等因素。各種付款方式給出口商帶來的利弊得失,主要還看出口商怎樣加以運用。
SOHO如何處理信用證付款方式 篇三
Q: SOHO如何處理信用證付款方式 當SOHO拿到信用證后。.。.。. 所謂信用證,我簡單的理解,就是信用的保證,也就是對賣方來說,一定能收到款,這確實是一個很好的交易方式,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并不是完全這樣一會事,要做到信用證不產生不符點,有一定的難度,這里我想說明三點:
1、信用證不是現匯,也就是拿到信用證不能等于拿到了錢(這里有一個誤解,其中有部份同行認為,拿到了信用證以為就是拿到了錢);
2、賣方信用證交單后是必須要等到買方到開證行去付款后賣方銀行才能去托收并能拿到錢的;
3、說得難聽點,大量的騙局往往就在信用證當中產生; SOHO信用證操作的難點分折:
1、客戶不肯付定金,堅持開信用證;
2、工廠一定要先付定金才肯生產,如果雙方是第一次,沒有建立一定的信用度,余款必須在出廠前付清;
3、自已本人又沒有那樣多的本錢墊付;
4、很多的同行往往想到了打包貸款。但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打包貸款又是怎么一回事呢?那就是銀行根椐信用證的條款,感到在有一定把握收匯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金額再打折借錢給打包人,當然利息照收的,同時,打包的額度是要計算在打包企業的貸款額度之內的。如果是收不到匯,銀行是不負任何責任的,打包給你的款是照還不誤的;
5、那么,又有些同行認為由代理公司打包貸款付給工廠貨款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作為外貿代理公司,在正常情況下,特別是客戶、SOHO有信用記錄在案的情況下,也就是說關系良好的情況是可以做的,但是,在對客戶和SOHO的信用不了解的情況下,這個來打包付給工廠的貨款,這種情況我想我不說大家都是明白的。 SOHO信用證的操作建議: 作為SOHO做信用證貿易,在目前來講,是比較難處理的一種情況,作為SOHO階段,是不適的,建議不要采用,但在下例環節是否可以一試: 在客戶堅持做信用證,工廠堅持帶款提貨或先付定金以及自已又沒有資金的前提情況下,那只有找外貿代理公司一條路了,盡量說服外貿代理公司,但你必須要做到下例當中的一條:
1、找一個打包公司認可的企業做擔保(目前這一條用得比較多);
2、用你的財產做抵押;
Q:SOHO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收款后安排生產,是否是收到客人訂單之後還要等他的款項然後才開始生產,那客人付多少呢?這是不是等於客人的訂金,那做項單證是怎麼做的呢?能給我範本看看嗎?謝謝
A:關于預付款,看你怎么和客戶談,一般我是要求客戶預付30%~50%。新客戶收到預付款開始進行生產。做單證沒區別,單證上的付款方式顯示T/T就可以了,沒必要顯示那么細。
Q:發貨前T/T,收到款項裝運發貨這是否意味沒有收到款就不發貨了,那延誤船期怎辦 A:這樣保險一點,T/T付款一般對船期不象L/C那么嚴格。
Q:SOHO大概應加幾個點利潤
樓上大哥,太幸運在這個時候找到這個網站,看到你這篇文章。我也是誤打誤撞在往SOHO的路上邁,現在正在摸索階段,而且很有信心,相信是有志者事竟成。不過目前有個問題,我對現在正在開發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位不是很清楚,我該在廠家給我的價格上如何給客戶報價,除了起碼的運費、報關、外貿公司的代理費用外,多少的利潤是比較合理也較容易接受的?謝謝! A:大致控制在5~8%左右吧。
Q:請問以工廠的名義怎么做宣傳呢,因為產品的品種會很多啊,不一定是同一個行業的?
Q:ALIBABA效果問題
JADE,我現在剛開始在一家鞋廠做外貿,這家鞋廠一點外貿基礎都沒有,以前都是以內銷為主,所以一切我都要靠自己。雖然有幾個老外朋友,經常有聊天,但是沒有一個是真正下過單的,我現在不知道該怎么辦。要不要建議老板買一個阿里巴巴的全球會員?但是我不知道阿里巴巴效果好不好? A:我也不清楚效果究竟怎么樣,他們聯系了好多次要求加入,但我一直沒有理會。我覺得我推銷的效果不會比他們差,我們還是主動出擊,去網絡上找尋客戶資源,效果會好些。
Q:問一下,是在哪個地方的離岸公司更好點,好象在白慕大那邊比在香港更有優勢,特別是和北美做,稅收方面好象差不多
Q:看了您的帖子,我感到我的未來一片光明。多謝。現在我手上也有客戶,我也可以找到供應商。但我怎么才能賺到中間的差價呢。直接讓客戶把錢打到我的帳戶上嗎?謝謝指點[em12] A:找一家可靠的外貿公司做代理,如果讓客戶直接將差價打到你的帳戶,似乎太明顯,讓客戶知道你的利潤有多少。或者你可以和客戶商談做他的采購代理,收取傭金,這樣的話可以讓客戶直接將傭金匯入你的帳戶。
Q:我有在上注冊了一個id,也傳了一些產品上去,但是他們怎樣才能看到我的信息,他們只能看到公司信息,不能看到產品信息,其次,我又怎樣做產品宣傳呢alibaba 上面是要收費的,而且我也不能看到buyer的相關信息,如果不注冊,是不是就不能在這個網站找到潛在客戶
Q:虛擬公司如何應付客人看廠、簽合同和證書問題
親愛的JADE,昨晚整理出幾個問題想問你:1.你說建網站最好以工廠的名義,請問這個工廠名稱是我們自己虛擬還是借用現有工廠的?如果是虛擬的話,客人來看廠不是穿幫了?2.還有就是有些產品是要證書的,如電器等,客人如果要證書的話,我們就只有把工廠的給他,但證書上面工廠的名稱和地址都跟我的不同啊,怎么辦?
A:我當時出來的時候是準備了2萬元左右,也就這樣硬創出來了,我個人覺得,象我們這樣的狀況,去廣交會收獲不會太大,論實力不能和外貿公司比,論價格不能和工廠比,所以我還是選擇做網絡客戶,基本上情況還是不錯的
Q:在網上尋找了三個月了,沒有人下訂單,有的只是要樣衣或是報價,接著就消失了。我不知道這到底是我的原因還是客人的原因,感覺無路可走了!網上貿易真能成功嗎?!
A:當然可以成功,但這需要你有足夠的耐心和毅力,以及必須有豐富的產品知識來應對客戶,在尋找客戶的過程中你要不斷學習,不斷積累你的知識,不斷充實你自己。你經常會收到客戶的詢盤,但是成功的畢竟是少數,可是就是這些少數的客戶就是你的希望,經過你慢慢的積累,你的客戶會越來越多。我做的全部都是網絡客戶,但是我SOHO的第一年,收到過N個客戶的詢盤,沒有能夠做成功一個,但是從第二年開始就慢慢做起來了,到目前為止,我已經有20幾個客戶了,大、中、小的客戶都有。相信你自己,首先你自己要有足夠的自信,自己都沒有信心了,哪里還談得到什么希望,祝你成功,也相信你一定會成功。期待你的好消息,讓我們也一起分享你成功的喜悅。
Q:JADE,謝謝你的鼓勵,我相信只要積累到一定程度會成功的,因為在我的朋友中是有在網上做成功過,所以我現在有信心了。現在有空再回顧自己以前發的帖子,真的是有點。.。.。.。.。所以說就算是客人沒有下單,自己其實也有了一定的收獲。這是一種感受,真的只能是自己體會的,外人是無法幫你的,有的只是告訴你一種方法,最終還是要靠自己消化的。因此我不會放棄,我也沒有退路,只有勇往直前了。你花了一年的時間,而我只是短短的幾個月,如果我是客人我也不會下單的,再說我的有些客觀條件也不是太成熟,所以一定要先改進,我也給自己一年的時間了。到時如果成功了,我肯定會在此發帖子與大家共享。祝大家新年好!
A:你僅僅才2個月,不要著急,慢慢來,要讓客戶信任你并且和你合作,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的,雙方需要一個磨合的過程。
---后記:FOB各位前輩令我學到很多知識,特將我整理的問題貼出來,方便后來者查看
信用證結算方式 篇四
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結算方式。
(一)信用證的含義及其主要內容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愿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于銀行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無統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號、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運輸標志、單價等;
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 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規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二)信用證的當事人及其業務的一般程序
信用證的當事人較多,主要的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又稱開證人(Opener),指向銀行申請開具信用證的人,即進口人或實際買主。
2、開證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開證人之托開具信用證、保證付款的銀行,一般在進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之托將信用證通知或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偽,并不承擔其他義務。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開證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證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跟單匯票的銀行,它可以是指定銀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銀行,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開證行指定的付款銀行,一般是開證行本身,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代付行),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
此外,還可能涉及到保兌行、償付行、受讓人等其他當事人。
上述當事人通常都會卷入信用證支付的過程。這個過程從開證人申請開證直到開證行收回墊款,其間要經過多個環節,辦理各種手續;而且由于信用證的種類不同,其條款又有不同的規定,業務環節和手續各異;但畢竟有共同的規律可循。
操作步驟:
①合同規定使用信用證支付貨款;
②進口人填制開證申請書,交納押金和手續費,要求開證行開出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
用證;
③開證行將信用證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具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一并送交當地銀行(議付行)請求議付;
⑥議付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無誤后,按匯票金額扣除利息和手續費,將貨款墊付給出口人;
⑦議付行將匯票和單據寄交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⑧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審單無誤后,向議付行付款;
⑨開證行在向議付行辦理轉帳付款的同時,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
⑩進口人審單無誤后,付清貨款;
開證行收款后,將單據交給進口人,進口人憑以向承運人提貨。
(四)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點:
1、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雖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它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貿易合同是買賣雙方之間簽訂的契約,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信用證則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開證行和受益人以及參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銀行均應受信用證的約束,但這些銀行當事人與貿易合同無關,故不受合同的約束。對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明確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銷售合約或其他合約是性質上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包含有關于該合約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約完全無關,并不受其約束。”
2、開證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證,開證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資金,其特點是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首先由開證行承擔付款的責任。《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條明確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根據此約定,開證行依照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規定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兌受益人開立的匯票;也可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支付、承兌或議付該匯票。這后一種情況并不能改變開證行作為第一性付款人的責任。
3、信用證業務處理的是單據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條明確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可見,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憑單據付款的單據業務。該慣例在第15條、第16條及第17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和說明,就是說,只要單據與單據相符、單據與信用證相符,只要能確定單據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得憑單據付款。因此,單據成為銀行付款的唯一依據,這也就是說,銀行只認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條件,概不負責任”,對于貨物的品質、包裝是否完好,數(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負責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證支付的條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時收到貨款,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五)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的種類很多。從其性質、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分為:
1、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這是從信用證項下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劃分的。
(1)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2)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這是從開證行付款保證的性質劃分的。
(1)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 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凡使用這種信用證,必須在該證上注明“不可撤銷”(Irrevocable)的字樣,并載有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文句。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00號出版物)》第7條C款的規定,“如無該項表示,信用證應視為可撤銷的。”
(2)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與不可撤銷信用證相反,它是指開證行對其所開出的、在有效期內可以不經過受益人和其他當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況下,有權隨時作出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凡使用這種信用證,也應在該證上注明“可撤銷”(Revocable)的字樣,或載有開證行有權隨時修改或撤銷的文句。
這兩種信用證,就其保證付款的性質而言,相差甚遠。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要比可撤銷信用證大得多,因而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的收款保障雖然比不可撤銷信用證小得多,但仍為資本主義市場所使用,原因在于:便于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備貨制單;為受益人提供融通銀行資金的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可撤銷信用證都會被撤銷,而且一經銀行議付,則不能撤銷。但長期以來,我國出口不接受這種來證。
3、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這是從信用證是否加以保證兌付貨款的角度劃分的。
(1)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銀行即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銀行)對開證行開立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加負保證兌付責任的信用證。其要點是:
第一,保兌的對象必須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第二,對不可撤銷信用證加保的銀行,稱為保兌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對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加保,一般是應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為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夠了解,或不夠信任。也有的開證行擔心自己開立的信用證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動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證一經保兌,受益人便取得了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付款保證,收匯更為穩妥;經過保兌的信用證,首先由保兌行承擔付款責任,故保兌行在此成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保兌行必須付款,或承兌或議付。
第五,凡使用保兌信用證,應在該證上注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和保兌行加保的文句。
(2)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經另一家銀行加以保兌的信用證。
4、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這是根據付款期限的不同劃分的。
(1)即期信用證(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可憑即期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收取貨款的信用證。其特點是受益人收匯安全迅速。
即期信用證又可分為單到付款信用證和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單據,便立即付款,開證人也應于單到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后者是指開證行將最后審單付款的權利交給議付行,只要議付行審單無誤,在對受益人付款的同時,即以電報或
電傳向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償,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電匯方式向議付行償付。使用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比一般即期信用證收匯快,通常只需2-3天時間,有時
當天即可收回貨款。
(2)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來的遠期匯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兌,俟匯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按承兌人的不同又可分為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和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銀行為付款人的信用證。使用這種信用證時,一般由出口地的議付行對受益人交來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進行審查,無誤后再送交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請求承兌;如無此分行或代理行,議付行也可將匯票和單據徑寄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請求承兌。承兌后,到期付款。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兌遠期匯票后,留下單據,退還匯票;在匯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議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兌匯票向當地貼現市場進行貼現,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現金;如當地無貼現市場,可向承兌銀行要求貼現,也可等到匯票到期日再向承兌銀行兌款。
商號承兌信用證(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開證人作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遠期匯票需由開證人辦理承兌,但開證行仍要對開證人的承兌和到期付款負責。商號承兌匯票也可貼現,但其貼現條件比銀行承兌匯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樂于接受商號承兌信用證而要求開立銀行承兌信用證。
這兩種承兌信用證均可訂有利息條款,這是受益人給予開證人的一種資金融通便利。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原規定為即期付款,但來證要求出口人開立遠期匯票,同時在來證上又說明該遠期匯票可即期議付,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其貼現費用和延遲期付款利息由開證人負擔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出口人來說仍屬于即期十足收款的信用證;但對開證人來說則屬于遠期付款的信用證,故也稱為“買方遠期信用證”(Buyer’s Usance Credit)。進口人所以愿意使用假遠期信用證,是因為:其一, 他可以利用貼現市場或國外銀行資金以解決資金周轉不足的困難;其二 是擺脫進口國外匯管制法令的限制。
至于我們是否接受國外開來的假遠期信用證,關鍵取決于來證中是否說明下述三項內容:其一是出口人的遠期匯票由付款行保證貼現;其二是貼現費用和遲期付款利息由開證人負擔;其三是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貨款。同時具備了這三條,才可接受,否則不予接受。
5、可轉讓信用證與不可能轉讓信用證
這是從受益人對信用證權利可否轉讓來劃分的。
(1)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權將議付來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轉讓給另一個或兩個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00號出版物)第54條的解釋, “只有開證行明確指出‘可轉讓’的信用證才能轉讓”(b 款);還規定,“除非另有規定,有關轉讓的銀行費用應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 款);還指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如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可轉讓信用證得分別數部分辦理轉讓(總和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該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只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e 款)。
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間商,分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出口人辦理裝運交貨,以便從中賺取差價和利潤。我國有些出口商品由外貿總公司統一對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貨,即可在合同中規定國外進口人給我總公司開來可轉讓信用證,再由總公司轉讓給有關分公司就地裝運交貨,就地議付結匯。
(2)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權利轉讓給第三者的信用證。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字樣,如未注明,則被視為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證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復到原金額,再被受益人繼續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使用次數或累計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它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可以多次循環使用,而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告失效。
循環信用證主要是用于長期或較長期內分批交貨的供貨合同。使用這種信用證,買方可節省開證押金和逐單開證的手續及費用,賣方也避免了等證、催證、審證的麻煩,因而有利于買賣雙方業務的開展。
循環信用證按運用的方式分為按時間循環和按金額循環兩種:
(1)按時間循環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間內可多次支取信用證規定金額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又有兩種做法:一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貨物從而未用完信用證規定的金額,其貨物可移至下一次一并補交,其金額可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稱為可積累使用的循環信用證(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二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貨物,該批貨物的支款權也相應取消,其金額不能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稱為非積累使用的循環信用證 (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2)按金額循環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金額議付后,仍恢復原金額再繼續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循環次數或總金額為止。在該項下,恢復到原金額的做法有3種:第一,自動式循環:信用證規定的每次金額使用后,無需等待開證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
第二,半自動循環:信用證規定的每次金額使用后,需等待若干天,若在此期間開證行未發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可繼續使用。
第三,非自動循環:信用證規定的每次金額使用后,必須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到達后,方能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
7、 背對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又稱背對背信用證或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或Secondary Credit),是適應中間商經營進出口業務的需要而產生的一種信用證。它是指出口人(中間商)收到進口人開來的信用證(稱為母證)后,要求該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近似的新證(稱為子證)給另一受益人(實際供貨人)。這另開的新證就是背對信用證。
新證開立后,原證仍有效,由新證開證行代原受益人(中間商)保管。原證開證行與原開證人同新證毫無關聯,原因在于新證開證人是原證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證的開證人與開證行。因此,新證的開證行在對其受益人(供貨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證受益人(中間商)提供符合原證條款的商業發票與匯票,以便同新證受益人提供的商業發票與匯票進行調換,然后附上貨運單據寄原證的開證行收匯。
8、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是買賣雙方各自開立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即在對等貿易中,交易雙方互為買賣雙方,雙方各為自己的進口部分互為對方開立信用證,這兩張互開的信用證便是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從生效時間看,有兩種做法:一是同時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雖已為對方所接受,但暫不生效,俟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被該證受益人接受時,通知對方銀行兩證同時生效;二是分別生效的對開信用方正,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被受益人接受后隨即生效,無需等待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的特點:一是雙方必須承擔購買對方貨物的義務,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進口為條件,互相聯系,互相制約,而且兩證的金額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人(進口人)和受益人(出
口人),兩方地位剛好對調,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反過來也是一樣。
這種信用證在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中的使用居多。
9、 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 Prepaid Credit)是指開證行允許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前,可憑匯票或其他有關證件向指定付款行(通常為通知行)提前支取貨款的信用證。它與遠期信用證剛好相反,是開證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單在后。開證人所以愿意開出預交信用證,主要原因是:市場上指定貨物緊缺,進口人求購心切;出口人資金短缺,進口人借機壓價;通過銀行向外轉移外匯,不失時機地抓住有利價格購進指定現貨;此外,訂購投資大、生產周期轉長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出口人需要先備料而要求進口人 預付部分價款等。
預支信用證分為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兩種:1.全部預支信用證(Clean Payment Credit)是指僅憑受益人提交的光票預支全部貨款,實際上等于預付貨款,也有的要求受益人在憑光票預取貨款時,須附交一份負責補交貨運單據的聲明書;2.部分預支信用證是指憑受益人提交的光票和以后補交裝運單據的聲明書預支部分貨款,待貨物裝運后貨運單據交到銀行再付清余款。但預支貨款要扣除利息。
為醒目起見,預支信用證的預支條款常用紅字打出,習慣上稱其為“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Credit)。不過,現在使用的預支信用證的預支條款,并非都用紅字打出,即使用黑字打出,同樣能起紅條款信用證的作用。
(六)合同中信用證支付條款的訂法選例
信用證支付條款的訂法因進出口合同種類的不同而各異,又因信用證種類的各異而不同。僅選擇幾例來示范出口合同中信用證支付條款的具體訂法。
1、 即期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于裝運月份前XX天通過賣方可接受的銀行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有效期至裝運月份后15天在中國議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2、 遠期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于XX年X月X日前(或接到賣方通知后X天內或簽約后X天內)通過XX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可轉讓)的見票后XX天(或裝船日后XX天)付款的銀行承兌信用證,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裝運期后15天在中國到期。”(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X X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day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s advice; o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by draft (s) at sight (or after date of shipment)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 假遠期信用證支付條款:“本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由付款人承兌和貼現,所有費用由買方負擔,遠期匯票可即期收款。”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4、 循環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于第一批裝運月份前通過賣方可接受的銀行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即期循環信用證,該證在19XX年期間,每月自動可供XX(金額〕,并保持有效至19XX年1月15日在北京議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X 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first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vailable during the period of 19XX for XX (value) per month,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Jan.15, 19XX.
各種付款方式的比較 篇五
·各種付款方式的比較
今天,如果走訪內地的“外向型企業”,人們談論最多的話題,莫過于外貿業務中的“收匯考核”及風險問題。不少企業掌門人一說到“外貿結匯風險”時,大都憂心忡忡,談虎色變。不少人“前怕狼,后怕虎”,深懼一旦陷入“泥淖”,從而,可能導致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在這里我們就外貿實務中,常見的“結匯操作及風險規避”等問題進行一些探討。
眾所周知,當前國際貿易發展迅速,數量、品種、金額等都在不斷擴大,傳統“銀貨兩訖”的結算方式早已不能適應現代國際貿易的需求,多數外貿結匯都是經由銀行,通過票據、單據等結算工具的轉移和傳遞,來清償國際間的債權、債務,從而實現買賣的最終完成。
目前,國際貿易的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即,匯款、信用證、托收、保函和保理等。
那么,究竟選擇何種國際結算品種對于成交最有利呢?
這主要取決于國際經貿活動的內容、融資需求,風險保障程度以及銀行服務范圍等因素。大致上來說,當前中、小企業運用最多的國際結算方式是“匯款”(約占整個國際貿易量的六成以上,目前仍呈上升趨勢)。采用匯款結算方式的利弊是顯而易見的,在這里僅就一些操作上的問題進行分析,供客戶根據自身的需求,量體裁衣。
一、匯款結算方式
匯款是一種古老的結算方式,今天在外貿活動中仍得到廣泛的運用。“匯款結算”又根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然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
匯款的另一種結算方式“后T/T”,又稱“貨到付款”,就是在簽署合同后,賣方先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預付貨款”,即“前T/T”,是一種對于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實際上等于得到了進口方的無息貸款,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已經得到了控制。換言之,出口商已經接受了進口方的“購貨擔保”,從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動權。
也可以說,“預付貨款”是一種對進口商較為不利的結算品種,因為(1)貨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對方提供了無息貸款,造成了利息損失;(2)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貿易中的風險,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時、按量、按質地發貨,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
而“后T/T”,即“貨到付款”,則剛好相反,是一種有利于進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結算方式。具體的做法是,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進口商收到貨物的一段時間之后。因此,(1)出口商要承擔進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時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風險;(2)假若進口商收到貨物后,認為貨物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風險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擔。所以,“匯款”的交易方式實際上完全處在買、賣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而,被稱為“商業信用”。
當前,在進、出口貿易中,還有一種沿用“國內貿易”的結算辦法(在浙江省的義烏、柯橋等地使用得最為廣泛),即,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以后,由買方先付50—60%的訂金。工廠先開工生產,等到貨物出運后,再以交付提單為憑據(即,象征性“交貨”),支付余下的40—50%的貨款。
一般而言,這種貿易結算辦法,所付“定金”數額的多寡,要視買、賣雙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當的伸縮余地。如果雙方是“老客戶”,對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間。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許進口商在收貨、檢貨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貨款。 其“保證付款”的功能等等。雖然信用證結算有以上不足之處,但是,由于信用證結算方式,“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實際上,已經成為現代國際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的結匯方式。
本文由用戶唯憾夢傾城分享,如有侵權請聯系。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qingqu1.cn/30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