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例醫療事故典型案例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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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例醫療事故典型案例
(一 )某產婦,34歲,入院診斷: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兒,未行剖宮產 ,分娩后產婦出現直腸陰道瘺,其孩子出生后出現左臂臂叢神經損傷。
專家分析:入院查體不全面,觀察產程不及時,雖然向家屬告知剖宮產的必要性,但未積極付諸行動;對巨大兒、肩難產估計不足,未及時采取助產措施;陰道直腸瘺形成與局部感染有關。 鑒定結論:****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應負次要責任。
(二)患者劉某,女,因發現右乳腺外側約“花生米”大小腫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縣醫院外科診治,診斷為右乳腺纖維腺瘤,行乳腺區段切除術,術中見腫瘤2個,分別為3.5cm、2.5cm,質韌,腫物包膜完整,外翻腫物內組織呈魚肉狀;送病理。診斷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療。術后約1月,主訴經常發熱、流涕、咽痛,門診給予抗感染治療。9月29日雙側乳腺腫物疼痛,再次門診就診,診斷為乳腺小葉增生,乳腺纖維瘤行對癥治療。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東省立醫院檢查并復診原病理片考慮為:小細胞惡性腫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東省腫瘤醫院會診原病理片,診斷為:右乳腺粘膜相關型結外邊緣區B細胞淋巴瘤,臨床診斷為:乳腺惡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療。
專家分析:患者乳腺腫塊診斷成立,有手術指征;淋巴結外淋巴瘤發病率極低,尤其乳腺原發性淋巴瘤罕見,淋巴網狀系統細胞形態復雜,多樣性;發生腫瘤時,良性淋巴組織增生與惡性淋巴瘤沒有免疫組化及分子檢查鑒別診斷極為困難,對不能絕對確診的病理應做進一步檢查;術后6個月,復診時發燒,雙側乳腺及腋窩淋巴結腫大時,應讓患者行進一步檢查或建議上級醫院檢查。
鑒定結論: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應負次要責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術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 某縣人民醫院,行左股骨骨折術后內固定物取出術+膝關節松解術,術中致脛骨結節下方骨折。
專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術后取鋼板、膝關節松解過程中造成左脛骨上端骨折;患者關節部位骨折2年,長期不能正常活動,其骨質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強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鑒定結論:****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四)患者張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傷后造成劇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 某鄉衛生院外科,入院診斷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術治療,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殘渣,第二次來醫院就診,當日行剖腹探查術,術中發現腹腔廣泛粘連,小腸水腫,腹腔污染較重,于空腸上段找到瘺口,并形成竇道,行腸瘺修補,回腸造瘺術。術后患者病情漸加重,于2004年12月10日轉上級醫院住院治療。
專家分析: 患者受傷后就診不及時,延誤了第一次最佳手術時機;術后在引流液比較多的情況下不應拔除腹腔引流管;第二次手術證實空腸有一瘺口,說明第一次手術過程中探查不全面,屬漏診;醫患雙方提供病歷不一致,均有自相矛盾之處,說明醫院病歷管理混亂。 鑒定結論: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應負主要責任。
(五)患者劉某,女,因出現頭痛、頭暈、口角歪斜癥狀,于2005年3月14日入住某縣中醫院內科,經CT檢查確診為“右丘腦區出血”,出血量約4ml,給予控制腦水腫、降低顱內壓、營養腦細胞等藥物治療。次日凌晨突然出現煩躁不安,血壓190/100mmHg,呈淺昏迷狀,雙側瞳孔不等大,四肢肌張力高,查體不合作,復查CT證實有再出血。請濟寧醫學院附院專家會診,于上午11時到院,確定腦疝形成,12時請縣人民醫院神經外科專家會診,并轉入縣人民醫院手術治療。
專家分析: 診斷明確,入院時出血量小,采取保守治療措施正確;對家屬告知不到位,病情變化時沒能及時復查CT ,未及時請神經外科會診。 鑒定結論: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輕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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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患兒,男,因發燒伴嘔吐兩天,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去某縣人民醫院門診就診,于當日上午11時輸完液后回家,下午17時左右又因發燒不退去該院復診,于當日晚9時住院,次日約凌晨4時病情惡化,昏迷不醒,抽風,雙眼上翻,面色蒼白,呼吸急促,雙肺部滿水泡音,于2005年6月9日上午10時搶救無效死亡。
專家分析:根據病史及門診血常規檢查,敗血癥診斷成立,并可能有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患兒入院時有心音低純,無明顯心律失常,結合患兒臨床癥狀和病程經過,不支持病毒性心肌炎的診斷;入院后持續高熱,很快因顱內壓增高而抽搐昏迷,繼而各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抗生素一般不宜與中藥制劑混合靜脈使用,Vk3不可靜推;在物理降溫無效的情況下,應該用退熱藥;病重抽搐時應該用鎮靜劑和20%甘露醇降顱壓;靜脈穿刺多次失敗延誤用藥時間。 鑒定結論: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應負次要責任。
(七)患者因下腹痛,月經量稍多,在某縣人民醫院行B超檢查診斷為子宮肌瘤。行子宮全切術,術中縫合盆腔腹膜時發現左側輸尿管近膀胱入口處斷裂流尿,即行輸尿管膀胱植入術,關閉膀胱 時又發現右側輸尿管于膀胱開口處損傷,用同樣方法將右側輸尿管植入膀胱內,術中出血較多,給于輸血、輸液。術后患者出現腹痛、腰痛,有時惡心、嘔吐,于術后第7天轉入市級醫院住院治療。
專家分析:診斷明確,但手術指征掌握不嚴格,術前準備不充分(無婦科檢查,無陰道擦洗);手術中解剖概念不清,致左、右輸尿管損傷。輸尿管損傷后處理不當,造成第二次手術。 鑒定結論:****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應負完全責任。
(八)患兒因左側陰囊內空虛1年余,于2004年8月11日在某縣人民醫院門診行彩超檢查結論為:左腹股溝區探及0.9×0.4cm稍強回聲,印象:左腹股溝隱睪。2005年3月4日,患者再次到該院行手術治療。3月5日4pm在復合全麻下行左腹股溝探查術,術中未找到精索及睪丸,診斷為左側睪丸缺如,術后第三天再次行彩超檢查未找到正常睪丸回聲。
專家分析:2004年8月11日彩超所見:左腹股溝區探及0.9×0.4cm稍強回聲,超聲診斷為左腹股溝隱睪,根據病史分析,左腹股溝實性強回聲包塊,不能排除腫大的淋巴結,術前應進行再次彩超檢查;根據病史和彩超:術前左腹股溝是否有異常的睪丸不能確定。因缺乏相應的檢查,游走睪和異位睪是否存在不能確定;手術具有盲目性。 鑒定結論 :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九)某產婦孕2產1,因停經39 周,陣發性腹痛1小時,于2005年10月29日入院。自然分娩一男嬰,APgar評分10分,5分鐘后胎盤完整娩出。 因產后出血給予立止血1000μ肌注后送至病房,于7am轉縣人民醫院搶救。
專家分析:產后觀察不仔細,對產婦出血量多少估計不足,沒能及時補充血容量,致其血容量不足而休克;因多方原因轉診不及時,而延誤患者治療。 鑒定結論: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十)患兒,男,因“腦癱”,雙下肢肌力Ⅲ級,于2005年4月12 日入住某醫院,4月14日在硬膜外****下行SPK手術。術后間斷發燒,出現褥瘡,同時大小便失禁,左下肢肌力0級。給予針灸、按摩、中藥、輸液等治療,院內組織會診及請省立醫院和90醫院專家會診,協助治療,現患兒雙下肢不能站立,不能獨立坐,大小便失禁。
專家分析: 該患兒腦癱診斷明確;手術適應癥欠妥(雙下肢肌力Ⅲ級);術前選擇硬膜外****方式欠妥,術中神經損傷過重,致使出現雙下肢肌張力0級,肌力0級,大小便失禁。 鑒定結論: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應主要責任。
醫生找同事拔牙后成植物人 判醫院賠50萬
“牙痛不是病,痛起來真要命。”江西分宜縣人民醫院一名外科醫生因牙痛難忍,私自找到本院口腔科醫生拔牙,結果卻成了“植物人”。為此,雙方打了一場長達兩年的官司。經過法院一、二審理,這起特殊的醫療賠償糾紛最終由分宜縣人民醫院承擔80%的民事責任,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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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各項損失近50萬元。
分宜縣人民醫院外科醫師梁某因牙痛多日難忍,于2008年3月4日未掛號就找到該院口腔科醫師黃某和口腔科副主任劉某為其拔牙。由于先后注射了7毫升“利多卡因”實施局部麻醉,梁某仍覺得疼痛難忍。梁某的妻子——分宜縣人民醫院急診科護士張某于是建議做全身麻醉,梁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們聯系麻醉科的執業助理醫師嚴某下班后幫忙。可是牙齒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經過搶救,診斷為“缺血缺氧性腦病”,基本上沒有治愈的希望。2008年10月,經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梁某為一級傷殘,可按植物人所需營養費用要求賠償。
這是一起比較疑難復雜且具有典型意義、發生在醫院內部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爭論的焦點是醫務人員履行的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梁某的家人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而分宜縣人民醫院卻置之不理,他們認為梁某看病沒掛號,所以醫院與梁某之間未建立醫患合同關系,而且助理醫師嚴某是下班時間私自幫梁某實施全身麻醉。
分宜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分宜縣人民醫院的規章制度,本院職工可免收掛號費,而且掛號僅是醫患合同關系成立的一種書面證明,而不是構建醫患合同關系的必要條件。醫務人員的是在其工作地點為梁某進行診療,并且醫院沒有證據證明參與拔牙的醫務人員存在私自收費謀取利益的情況。所以,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因此法院認為醫院應承擔80%的民事責任。由于二審期間,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新余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賠償梁某各項損失近50萬元。
粗心護士忘解止血帶 6月嬰手臂或被截肢
發布時間:2010-2-11 10:28:37
一個6個月大的嬰兒到方城縣人民醫院兒科住院治療腹瀉,該院護士給孩子輸液扎針時,把止血帶綁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發黑,目前孩子已轉入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主治醫生說不排除截肢可能。方城縣人民醫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該院將不惜一切代價幫助患兒療傷。
可憐嬰兒被止血帶傷害
據孩子的爺爺查某講,孩子是因為腹瀉到方城縣人民醫院住院的。2月4日上午,護士給孩子輸液。剛開始護士準備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針,就給孩子的手臂綁上了止血帶。因為孩子才6個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護士最終在孩子的頭上扎針輸液,但綁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帶忘了取掉。從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屬一直認為是腹瀉導致孩子肚子疼。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爺爺哄孩子時,無意中發現孩子的一只小手冰涼。他趕緊把孩子的手臂拉出來檢查,發現止血帶綁住的半截手臂已經發黑。孩子的家人馬上找到醫生反映情況,醫生說讓家屬用熱毛巾敷一下就行。過了將近40分鐘,孩子的另外一位親屬聽到消息后趕到醫院,一看情況嚴重,立即去質問醫生,醫院才開始重視,派護士對孩子的胳膊進行活血處理。
孩子的姑姑說,給孩子扎針時,護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個小床上進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綁止血帶一事。現在天氣比較冷,幾個月大的小孩睡覺都不脫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沒有發現止血帶一直綁著孩子的胳膊。
據介紹,孩子家在方城縣清河鄉農村,孩子的父母均屬于低智商者,僅能照顧自己的生活。孩子住院時,主要由孩子近70歲的爺爺照顧,父母不在身邊。
轉院鄭州病情已有好轉
2月5日,方城縣人民醫院派救護車把嬰兒轉到南陽市醫院,南陽市醫院的醫生說時間上已經耽誤了,他們也無能為力,讓轉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孩子連夜被轉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該院專家吳教授第一時間給嬰兒做了開放手術,目的是釋放出壞死的淤血。吳教授說,目前沒有其他辦法,手術之后也只能聽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2月10日,正在鄭州照顧小孩的爺爺查某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孩子手術后恢復情況良好,膚色開始紅潤,在向良性方向發展,但是至少還要再做兩次手術。
院方表示愿負完全責任
據記者了解,方城縣人民醫院領導對此事件表示,愿負完全責任,愿全部承擔孩子的所有醫療費用,包括家屬在鄭州的護理及其他相關費用,保證經費供給及時。
對于醫院領導的態度,孩子的家屬表示非常滿意。對于護士的責任,孩子的家屬表示不會進行深度追究,畢竟護士的年齡還小,希望她能引以為戒。
2月7日下午,方城縣人民醫院負責人特意趕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看望了孩子。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們醫院將對此事負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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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縣縣委對此事高度重視,責成方城縣衛生局對此事進行調查。方城縣衛生局目前已經就此事作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認定,患兒于2月3日下午3點左右因腹瀉入住方城縣人民醫院兒科病房,4日上午10點左前臂被綁上止血帶。直到5日晚7點左右,有關人員才發現止血帶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
根據調查的情況,方城縣衛生局責成縣人民醫院對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并積極為患兒治療,承擔患兒的醫療費等各種費用。
醫生將闌尾炎漏診為腸胃炎 十齡童狀告醫院獲賠
發布時間:2010-8-24 17:52:26
來自安徽的十齡童小畢,因腹痛赴醫院被漏診為一般性腸胃炎,導致闌尾穿孔而,他為此將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2萬余元。日前,靜安區法院判決由漏診醫院賠償小畢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4659.10元。
去年7月8日,小畢因腹痛前往上海某醫院就診,經查體右下腹麥氏點壓痛、反跳痛。醫囑靜脈用藥后復診。7月9日復診,被診斷為急性胃炎。7月11日再復診,經外科會診為急性闌尾炎,并住院治療。當他7月12日施急診手術,發現闌尾根部體部壞疽,體部穿孔。7月2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急性闌尾炎壞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為了此次診療,小畢支付醫藥費7161.10元。
今年1月12日,靜安區醫學會就小畢申請出具醫療事故鑒定書,認為兒童急性闌尾炎早期診斷較成人困難,因其不典型,易與腸系膜淋巴結炎及急性腸胃炎相混淆,易漏診及誤診。醫生第一次就診時存在漏診。但術后傷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結論為小畢與醫院醫療爭議不構成醫療事故。
今年4月,小畢母親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訴到法院,認為醫院的漏診行為對于小畢身心都造成傷害,并額外增加了醫療等開支,要求判令該醫院賠償各類經濟損失費2萬余元。
法院認為,根據醫學會鑒定結論醫院對小畢第一次就診時,存在有漏診行為,該過失與小畢病情逐漸嚴重具有關聯性,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后酌定醫院賠償小畢醫療費等4659.10元。
胃癌當胃炎治療一年患者死亡 醫院被判賠償10萬
發布時間:2009-3-16 11:06:47
老王胃部不適被醫院按胃炎治療了一年,而當老王被檢查出得的是胃癌時,為時已晚,最終去世。老王的兒子和老伴認為是醫院延誤了老王的最佳治療時間才導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將醫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賠請求。8月2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醫院存在過失,判決醫院賠償老王兒子和老伴近10萬元的各項損失。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適,排便不暢,同時患感冒,于是到醫院就診。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時間內,醫院均按胃炎給老王治療,雖然老王的家屬要求做胃鏡確診,但醫院都未理會。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醫院全面檢查,診斷為胃中分化腺癌。經手術探查,屬胃癌晚期病灶無法切除,只能進行保守治療。老王10月份出了院,僅僅一個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人認為,第一家醫院在長達一年多的診療過程中,對于老王的胃部不適等癥狀,從來沒有進行針對性檢查和治療,導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沒有得以查明,延誤了最佳治療時間并導致死亡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兒子和老伴起訴到法院,要求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喪葬費、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
醫院在法庭答辯中稱,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醫院的診療不足不是導致患者死亡原因,診療手段以中藥治療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癥狀并不典型,服藥后有好轉的假象,醫院不足之處在于建議患者進行西醫檢查治療不夠,但這不是導致死亡原因。醫院表示只同意對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補償。
此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鑒定機關對醫院在對老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及因果關系進行了鑒定。結論為:“醫院在老王就診期間檢查及鑒別診斷不到位,使其胃癌沒有得到盡早診治,影響其相對壽命。”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老王到醫院就診,雙方形成醫療服務關系,醫院應為老王提供及時、安全、高效的醫療服務。雖然老王的死亡最終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據鑒定書的鑒定意見,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影響老王的相對壽命,故醫院應對原告合理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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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本院依法酌定。據此,判決賠償老王的兒子和老伴各項損失共計97200元。
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突出問題
(一)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依法行醫、依法管理意識不強。目前,醫務人員仍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重視不夠,涂改甚至偽造病歷現象時有發生,使醫療機構在解決醫療糾紛時非常被動,同時也給鑒定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二)醫療機構管理松懈,規章制度不健全。部分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未嚴格遵守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法規;超范圍行醫;對醫務人員執業注冊制度執行不嚴等管理方面的漏洞。如婦產科尤其是產科近年來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這固然與產科醫療對象特殊、緊急、情況多、基層醫療條件差等客觀因素有關,但產前檢查、篩查工作落實不到位、對高危孕婦重視不夠、催產藥物使用不當、產程觀察不仔細、對產婦及新生兒疏于 管理也是引發產科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基層醫務人員知識更新慢,業務素質亟需提高。部分基層醫務人員受條件限制,知識更新較慢,業務素質不高,對專業技術規范了解不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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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案例討論發言 篇二
醫療事故案例討論發言
6月18日在縣中醫院會議室參加了醫療事故案例分析,討論了當下嚴峻醫療環境下我們該如何面對,既能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改善醫患關系,又能減少醫療糾紛。
一、宿州市泗縣中醫院產婦死亡事件。
信息:產婦死亡,原因是“羊水栓塞”,媒體報道:產婦“死亡”后“復活”,醫院賠錢了。
1、希望國家法律法規對醫療行業有正確的保護,社會群眾能正視醫學。象宿州市泗縣中醫院產婦死亡這案例,一旦出現產婦羊水栓塞、死亡,醫院在無明顯過失前提下,法律能否予免責?對于我們基層衛生院,技術水平、設備等各方面條件都有限。出現病情惡化,甚至無法及時做出準確病情判斷,即使轉上級醫院最后死亡了,之前的醫院還是難逃理虧賠錢的厄運。感覺國家法律法規對醫療行業這方面的保護很不到位,如果發生在我們基層醫院,病人死了,醫院又如何證明自己無明顯過錯呢?查閱醫療文書記錄嗎?估計文字記錄總有錯漏的地方。當然,我們醫護工作者也要尊重生命,嚴格要求,精益求精。
2、媒體是把雙刃劍。媒體人往往為了博取眼球,不求真相就片面報道,誤導輿論。該案例就是一個例子。所以出事后若能及時主動聯系主流媒體,告知事件真相,正確引導輿論,將能取得輿論的主動權。我院曾有類似事件,患方找人圍堵醫院,拉橫幅,在網上發布片面言論,的確使醫院處于被動。所以每個醫院都應該有能夠面對媒體,引導輿論的發言人,除了必要時引導輿論,更重要的是平時給群眾進行醫療宣傳,科普醫學常識,包括就醫程序,醫學的局限性等,增進醫患雙方理解。
3、醫院妥協賠錢是醫鬧流行的一個原因。就醫院來說,盡快賠錢平息事件是個好辦法,但現在的現象是越賠越多醫鬧,甚至針對醫護人員行兇。這社會真的是有病了,這不是哪個醫院自己就能解決了的社會問題。有些人不是不知道有些病是治不好的,就是為了錢而鬧。希望國家法律對醫鬧加大打擊力度,讓醫鬧無利可圖,讓醫學也能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下發展,專注于人民健康,而不是邊行醫邊提防。
二、內蒙古潘耀平醫生醫療事故案件。
印象:潘耀平是一個倒霉的認真負責的基層好醫生(根據所給信息片面理解)。
姑且不論潘耀平是犯的是哪門錯誤,非法輸液?用藥不對?能在患兒病情加重后親自開車接送,并在入院時借10000元給患兒當住院押金的,潘耀平應該算是個基層比較不錯的醫生了。受限于技術水平問題,也許這位醫生真的有處理疾病過失,我想這也許是不少基層醫生都可能存在的問題,只是,潘耀平倒霉了,還被判了刑事責任,感覺是判得很重了。那我們其它基層醫生會不會也有倒霉的時候?一遇這種情況就很無助了。還是好好按醫療法律法規從業吧,狠抓技術,規范行醫。
總結:目前醫療環境的確不容樂觀,醫患關系嚴峻,我們只有更加注重規范行醫,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改善就醫環境,加強醫學常識科普,樹立醫師有較高專業素質的社會形象,促進醫患雙方互相理解, 才能達到醫患雙方的和諧。
典型案例參考格式 篇三
國家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范學校建設
青島即墨市第一職業中等專業學校 典型案例題目:字體要求為用2號宋體,加粗,居中。
姓名:(打印時,姓名2字不出現)字體要求為用3號宋體,加粗,居中。
時間(如二〇一四年四月)字體要求為用3號宋體,加粗,居中。
即墨市第一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國家中職示范校項目建設成果
正文字體一般使用四號宋體,正文段落間距設置為零,行間距為25磅。其中(2)一級標題:黑體;序號依次用:“一”、 “二”??;(3)二級標題:黑體;序號依次用:“
(一)”、“
(二)”??;(4)三級標題:黑體;序號依次用:“1.”、“2.”??。
典型案例參考格式
前面可以加上個帽:對本案例進行簡單地說明。
第一部分:
實施背景。簡述面臨什么問題及其具體表現。要立足于本校的實際和需要,體現“為什么要這么做”;
第二部分:
主要目標。介紹預期成果和創新點。即通過這么做,要解決什么問題,要達到什么樣的狀態;
第三部分:
工作過程(實施過程)。詳述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法、程序等
第四部分:
條件保障(實施條件)。介紹解決問題需具備的保障條件;
第五部分:
實際成果、成效及推廣情況。要與實施背景和主要目標等方面相呼應,重點在于具體解決了什么問題,成效如何,而非僅僅談其外在影響(比如得到了多少榮譽,受到了多少表彰等);
第六部分:
體會與思考(評價與認識)。即通過具體“做”的過程,反思還存在哪些問題,在哪些方面還有進一步改進的空間,也可進行經驗總結。
以上六個方面是撰寫案例的建議框架,其具體標題、表現形式、撰寫風格視各自案例的特點,可以靈活多樣。
每個案例字數控制在3000字左右,盡量不超過5000字。
如文檔包含圖片,為方便編輯,請同時在系統里提交原圖,原圖大小在2M以內。
醫療事故鑒定案例 篇四
醫療事故鑒定案例
醫療糾紛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問題,醫患關系緊張已成為當今中國主要矛盾之一,醫療事故鑒定案例。雖然人們為緩解醫患矛盾進行了各種努力,但醫患關系并未按照人們的努力和期望方向發展。不僅在我國,即使在科學技術非常發達的國家,近些年來的醫療糾紛也是呈日益增長的勢頭。本期,江蘇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主任蔣士浩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和點評,讓醫患雙方從不同的角度認識醫療事故,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醫患矛盾,共建和-諧醫患關系。
不該切除的闌尾
案情:某女,21歲。因“停經38周”,下腹墜脹4小時余”入住某衛生院。因胎位異常為臀位,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宮產術,術中加行闌尾切除術。術后第2日起,病人持續發熱,術后第11天,病情無好轉,轉某市級醫院,確診為結腸子宮陰-道瘺。術后14天在全麻下行闌尾殘端修補術、腸粘連松解術、部分腸切除術、子宮瘺修補術。術后18天好轉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時”入住某市級醫院,診斷為粘連性腸梗阻。
最終鑒定:醫方在剖宮產手術過程中同時行闌尾切除術,未得到家屬同意簽字,違反了醫療常規;且手術粗糙,闌尾殘端未能處理好,術后造成盆腔感染、腸粘連、結腸子宮陰-道瘺而導致須二次行闌尾殘端修補術、腸粘連松解術、部分回腸切除術及子宮瘺修補術,損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醫方的醫療操作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全部責任。
點評:醫生治療病人,首先該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沒有病,去給病人施行手術,切除了某一個好像沒用的器官,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這種事情居然就發生了。詳細閱讀整份病歷,均沒有記載病人曾有過急性闌尾炎的表現及診斷,這個手術做得一點理由也沒有。手術審批單形同虛設,就是家屬要求切除闌尾,根據病人臨床表現,醫方也不應該同意,而且手術是由具有助產士資格的人員作為術者,違反了“執業醫師法”,醫方存在著明顯的過失行為。術后出現下腹感染,逐漸形成腹腔膿腫、結腸子宮瘺、腸粘連,是醫方施行闌尾切除術時操作不當造成的術后并發癥,不僅給病人帶來痛苦,還造成結腸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無道理的手術,帶來的沉痛教訓,值得深思。
病情加重并非醫方責任
案情:某男,56歲。因“雙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穩2月余”住入某醫院神經外科。診斷:頸椎病;頸2-
3、4-
5、5-6椎間盤突出;胸12-腰1椎間盤突出;腰1-2椎間盤突出。在全麻下行頸前路切開、減壓、植骨+鎖定鋼板內固定術。病理診斷:(頸3-4椎體)髓核組織變性。術后兩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訴病情未見緩解,且癥狀加重,先后到多家醫院就診。行高壓氧等治療,癥狀稍有改善但不明顯。
最終鑒定:醫方診斷正確,有手術指征,手術方法正確,術后處理符合醫療原則。患者術后癥狀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礙系原發疾病脊髓變性所致。與醫方手術無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點評:分析本案,應該說醫方的檢查是比較全面的,診斷是準確的,由于手術指征明確,醫方所選擇的頸前路減壓、植骨及內固定的手術方案是符合常規規范要求的,這一手術方案是國內外目前治療頸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術過程無違規及失誤,并未對頸髓造成直接損傷。因此,認為醫方的診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該病人手術后效果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頸髓長期遭受突出的頸椎間盤的壓迫,已發生不可逆性損傷,這種損傷一旦進入快速發展期,短短數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現癱瘓,對于這種損傷,手術治療的目的是希望對頸髓解除壓迫后,病人的癥狀和體征能夠得到改善,病情的發展能夠得到延緩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醫學技術水平的限制,術前還不能準確判斷脊髓受損的程度,因此手術效果如何在術前也是無法準確判斷的,所以就出現有的病人術后效果很滿意,而有的病人術后不僅沒有效果,反而會比術前更差。
本案中醫患雙方術前交流不夠,特別是醫方對病人術前的疾病狀況及手術目的、術后可能出現的問題向病人解釋不夠,致使病人對手術效果期望值過高,而對手術風險的心理準備不足。
沒有金剛鉆 別攬瓷器活
案情:某男,40歲,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鄉鎮醫院。診斷:腰椎間盤突出癥。入院后次日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
5、腰5-骶1椎間盤突出髓核摘除術,兩周后出院。兩個月后因“腰椎間盤突出髓核摘除術后,右側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級醫院。予脫水及神經營養治療。三個月后行MRI檢查報告示:腰椎骨質輕度增生,腰4-
5、腰5-骶1椎間盤信號減低,腰5-骶1椎間盤術后,右側椎板部分缺如,其間盤右后緣可見局限影,對硬膜囊有壓迫,脊髓及椎管內未見異常信號影。四個月后住入某市中心醫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術,術后予抗炎治療。
最終鑒定:
1、醫方在診治過程中,診斷正確,有手術適應癥,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確,但同時行腰4-5椎間盤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嚴。
2、醫方屬一級醫療機構,行腰椎間盤突出癥手術,屬超范圍行醫。
3、醫方對患者手術中取出的標本未作病理檢查。
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礙與醫方醫療行為有一定因果關系。定為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點評:在本案例中,醫方診斷是明確的,腰5-骶1椎間盤突出明顯,有手術指征,術中行腰5-骶1椎間盤髓核摘除無可非議,但腰4-5椎間盤僅為輕度膨隆,無手術必要,醫方亦行髓核摘除屬指征掌握不嚴,鑒定材料《醫療事故鑒定案例》。醫方為鄉鎮醫院,屬一級醫療機構,根據《江蘇省醫院手術分級管理規定(暫行)》規定,一級醫院是不應該開展腰椎間盤突出癥的手術治療的,該院的行為屬超范圍行醫,存在違規行為。腰椎間盤髓核摘除術是在脊髓和神經根周圍開展手術,具有一定的難度和需要一定的手術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雖然目前能夠開展此類手術的醫院已相當普及,但作為鄉鎮一級醫院,其技術水平及設備條件尚不具備開展此類手術的能力。由于目前醫療體制方面的原因,鄉鎮醫院生存困難是個不爭的事實,但不能為此而忽視病人的醫療安全,盲目冒險的做法是絕對不可取的。目前鄉鎮醫院因超范圍行醫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有逐漸上升的趨勢,應引起鄉鎮醫院領導及醫務人員必要的重視。
患者不滿意≠醫療事故
案情:某女,因“左腕部絞傷后疼痛,流血,活動受限2小時余”住入某市級醫院。初步診斷:
1、左腕、左手嚴重碾挫傷;
2、左腕大部分離斷傷;
3、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舟狀骨骨折;
4、左正中神經、尺神經、尺動脈斷裂;
5、左手中、環、小指屈肌腱斷裂,小指伸肌腱斷裂。入院后急診手術“清創、探查、修復+內固定術”。術后患肢石膏托固定,抗感染、支持治療。術后病程錄多次記載左手中、環、小指血運差,有可能壞死,向家屬交待病情。術后8天查體發現:左手中、環、小指及尺側半掌已呈干性壞死。經科室內術前討論,認為已無保留價值,故于入院后第10天在臂叢麻醉下行“左手尺側半掌及中、環、小指切除術”,術后行抗感染治療,術后第4天患者家屬要求出院。
最終鑒定:本病例左腕部碾挫傷(左腕大部分離斷,僅有1/4范圍軟組織相連),診斷明確。醫院先后二次手術,采用清創、固定、縫合等手術方法正確。術后采用抗感染、抗凝、解痙等治療,符合醫療常規。目前病人左手殘疾和功能障礙,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點評:診療過程符合常規規范要求,雖經醫方努力,病人術后仍然出現左手掌尺側半和中、環、小指干性壞疽。病人不能接受此現實,認為此傷完全可以治愈,而且有成功的病例,造成左手部分壞死的主要原因是醫方診療不當,屬于醫療事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有些病人常常因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而認為或懷疑醫方存在醫療事故,而當鑒定結論不利于自己時,常常又認為或懷疑鑒定專家有意袒護醫院。其實治療結果是否滿意并不是衡量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中對什么情況下屬于醫療事故有明確的界定。醫療事故鑒定時,專家通過調閱原始病歷資料和醫患雙方的申訴材料、現場醫學調查,進行綜合分析后重點看兩個方面:一是看醫方在整個診療過程中有無違法違規行為。二是看有沒有因為違法違規行為而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并據此作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醫患之間盡量能夠互相理解,共同構建和-諧的醫療環境,這樣不僅有利于廣大患者,同時也有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輸錯血 制度停在紙上
案情:某女,56歲。因“頭痛半年,視物不清三個月”入住某市醫院神經外科。診斷:右蝶骨嵴內側腦膜瘤。因“護理失誤”,病人被誤輸入B型血20~30ml(病人血型為O型),被家屬發現后立即停止,即行對癥治療,急請血液科等相關科室搶救治療。病人全身出現皮疹,10天后病人“神志轉清”,主訴“雙目失明,全身皮膚瘙癢”,多次請院內有關科室會診,3個月后出院。
最終鑒定:醫方對病人患有“右蝶骨嵴內側腦膜瘤”診斷明確,有手術適應癥,手術方法正確,符合診療常規。但在術后的治療過程中,醫方輸入錯誤血型的血液,引起病人溶血反應,屬過失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應負完全責任。本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完全責任。
點評:輸血過程中進行嚴格的血型檢查是防止發生事故的一項最重要及最基本的制度。護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進行“三查七對”,以保證病人的安全。而更為嚴重的是,輸錯血型的血液是由家屬首先發現,再與醫方交涉,才停止繼續輸血,反映了該院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亂。衛生部規定的醫院核心制度中,對輸血的查對作了極其嚴格的規定,其中需要醫護人員核查輸血單與血袋標簽上的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號及血量是否相符;嚴格核查病人床號、姓名、住院號、血型,輸血前須經二人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輸血過程中如發生過敏,應立即停止輸血。所幸的是,該病人僅輸入異型血20~30ml,并被家屬發現后立即叫停,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讓產婦爬樓梯 醫方負主責
案情:某女,37歲,因“停經39+2周,下腹疼痛伴陰-道流水5小時”,于午夜2時40分入院。入院診斷:G5p2孕39+2周,臨產,LOA;胎盤早剝。入院后,于3時10分因電梯停運,步行上下樓做B超檢查。3時40分胎心80~90次/分,考慮為臍帶脫垂,行臍帶還納術。4時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宮產術,5時娩出一女嬰,1分鐘Apgar評分為1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最終鑒定: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已知孕婦胎膜已破的情況下進行B超檢查,由于電梯停電而讓孕婦自己上下樓梯,違反了胎膜早破的處理常規,對臍帶脫垂的發生有一定因果關系。臍帶脫垂后,又延誤了剖宮產的時機,對新生兒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本例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點評:本例產婦為經產婦,已足月臨產,胎膜已破,陰-道流血性羊水,肛查胎頭“-2”,根據以上情況,該產婦為高危產婦。陰-道流血性羊水考慮有胎盤早剝可能,做B超檢查有指征,但不能由孕婦自己上下樓,應用擔架。醫方的處置方式是造成臍帶脫垂的重要因素之一,違反了胎膜早破的處理常規。3時10分做B超檢查,3時40分發現胎心為80~90次/分,4時為65~70次/分,發現臍帶脫垂后,本應即時行剖宮產術,搶救胎兒,況且還并發有胎盤早剝,行臍帶還納術是個錯誤的選擇,延誤了剖宮產的時間,加劇了胎兒宮內缺氧,導致新生兒重度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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